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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稅法》出臺,車界是喜是憂?

2019-01-10 10:25:45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實習 張恒)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購置稅法》”)正式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這意味著,自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廢止。

《購置稅法》的正式頒布,標志著我國在車輛購置稅稅率、繳納方法等方面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僅有助于規范汽車交易行業中關于購置稅的亂象,同時還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納稅權益。那么《購置稅法》對于購置稅的征收力度做了哪些規范?購置稅計算方式較之前有何不同?又對市場及消費者有何影響?

就這些問題,中國質量新聞網汽車資訊嘗試著進行一次解讀。

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規定了購置稅法的出臺與施行時間

問題1:《購置稅法》對于購置稅的征收力度做了哪些規范?

首先,我們來明確一下《購置稅法》作為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在行政手段上的不同?

《購置稅法》中第五條明確規定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那么何為“車輛計稅價格”?違反車輛計稅價格繳納購置稅如何處理?《購置稅法》第六條、第七條則有明確規定。

圖為《購置稅法》第六條、第七條

《購置稅法》中規定的“車輛計稅價格”是指今后消費者繳納車輛購置稅的金額,將由消費者實際購買車輛的價格決定。而非由原有稅務部門備案的該車型“最低計稅價格”決定。同時,按照市場普遍規律,在合理的車價范圍內,購置稅確實會隨著真實成交價繳納,但當車價明顯偏低時,需要在繳納購置稅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正當理由。

同時我們也查閱了第七條中所提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就此,國家為車輛購置稅的征收加上了雙保險,以法律手段防止車輛購置稅偷稅、漏稅情況的發生。

而通過對《條例》查詢,我們發現此前《條例》中未有違法、違規繳納購置稅的懲處措施。故長期以來,高開、低開發票造成的購置稅繳納金額不合規定現象一直存在。顯而易見,《購置稅法》出臺后,國家將強有力地打擊購置稅虛報問題的發生。

問題2:《購置稅法》對于車輛購置稅的計算方法有何差別?

在國家頒布《購置稅法》前,汽車交易過程中通行的購置稅計算方法為:車輛購置稅=購車價格(含稅價)÷1.17×10%。但不是所有消費者都能在繳納購置稅的過程中明確具體繳納購置稅的金額。

圖為《購置稅法》中規定車輛購置稅稅率的條款

舉個例子,在《購置稅法》正式實施前,小明欲購買一輛官方指導價為30萬元,開票價為25萬元,排量為2.0L的新車,按開票價扣除增值稅部分后(未含增值稅部分車價×16%),不含增值稅的車價為21.55萬元。假設稅務機關備案的該車型“最低計稅價格”為22萬元,不含增值稅的車價低于該車型“最低計稅價格”,應繳納購置稅金額為:22萬元×10%=2.2萬元。如果該車購車發票票面價格為30萬,扣除增值稅后的不含增值稅車價為25.86萬元,高于“最低計稅價格”,實際繳納增值稅為25.86萬元×10%=2.586萬元。二者相差3860元。

《增值稅法》施行后,按照《購置稅法》第六條之規定,若這輛車的開票價格為25萬元,則按25萬元÷1.16×10%=2.155萬元繳納購置稅;若這輛車的開票價格為30萬元,則按30萬元÷1.16×10%=2.586萬元繳納購置稅。在這一案例中,小明購買這輛新車的實際成交價為25萬元,那么在《購置稅法》出臺后,他可以省下22000-21550=450元。也就是說,《購置稅法》施行后,在一定限度內,車輛購置稅是按實際優惠后的車價繳納的,此舉將更大限度的保證消費者的利益。

問題3:《購置稅法》出臺將對市場及消費者有何影響?

相比此前針對1.6L及以下小排量汽車的購置稅優惠政策,這次國家將購置稅的優惠政策落實到了整個乘用車市場。也就是說,購買大排量車型的消費者也將受益。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費者的購車熱情,減緩目前庫存指標頻頻“爆表”的經銷商和主機廠的壓力。

總結

總的來說,《購置稅法》的出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費者的購車欲望,減緩目前汽車主機廠和經銷商的壓力。對于消費者,按實際成交價繳納購置稅,也讓消費者的既得利益得到了保障。

圖為《購置稅法》草案審議過程中對新能源汽車購置稅規定,對新能源汽車相關規定不做修改

另據了解,在 2018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耕地占用稅法草案以及車輛購置稅法草案時,明確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對新能源汽車相關規定不作修改。”這也是對國家近年來鼓勵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提供一個更加有力的利好措施,不僅貫徹了國家長期以來對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支持。同時也給打算購買新能源汽車,尤其是新能源乘用車的消費者吃了一顆“定心丸”。

(責任編輯: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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