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召回,但自己已修過,是否可以要求返還維修費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在企業發布召回公告前,發現車輛出現故障,自己花錢在4S店做了維修。經VIN碼查詢,在召回車輛范圍內。維修的故障正好是缺陷所在,維修措施與召回措施相同。根據上述條款可以與4S店協商返還維修所支付的費用。
應該召回但未完成召回的車輛發生事故,車企是否有責任?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中明確生產者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汽車產品存在本條例規定的缺陷以外的質量問題的,車主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如果已經通知車主,但車主沒有積極配合召回的,車輛發生事故,車主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