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如何準確區分虛假宣傳與虛假廣告”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日前進行了回復。

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請問,如何準確區分虛假宣傳與虛假廣告?
總局回復:
您好,留言收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相對來講虛假宣傳的范圍大于虛假廣告,虛假宣傳包括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屬于虛假宣傳的一種形式。對非廣告方式的虛假宣傳,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定性處罰。
回復部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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