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假冒專利行政執法權相關問題的請示》(滬知局〔2021〕5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屬于行政處罰。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假冒專利行為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修正后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前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亦有相同規定。
按照上述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承擔轄區內的假冒專利案件查處工作。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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