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2號(關于公布香港CEPA項下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的公告)
為促進內地與香港經貿往來,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有關規定,現對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4號附件中《協調制度》編碼56.03的原產地標準予以修訂。經修訂的標準(詳見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8日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2號(關于公布香港CEPA項下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的公告)
為促進內地與香港經貿往來,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有關規定,現對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4號附件中《協調制度》編碼56.03的原產地標準予以修訂。經修訂的標準(詳見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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