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2月9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召開網絡新聞通氣會,通報酒類市場監管情況,發布2022年查處案件的第一批典型案例。
據了解,截至今年11月底,貴州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出動執法人員31924人次,檢查酒類生產主體19849家次、經營主體30296家次、網絡交易經營者786家次、物流快遞站點1110個次、酒類包材印刷企業222家次;立案查辦酒類案件460件(其中,罰沒款100萬元以上案件4件),同比增長9.52%;處罰沒款1414萬余元;移送公安機關涉刑案件44件,同比上升76%。該省酒類市場執法工作不斷深入推進,有力維護了酒類市場正常秩序。
為警示震懾違法違規行為,共同營造良好的酒類市場環境,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將分批發布已辦結的典型案例。
2022年貴州省酒類市場監管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件1:貴州省仁懷市王天和酒業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情況:2022年4月8日,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貴州省仁懷市王天和酒業有限公司庫房內堆放有“王立安燒坊酒(豐碑)”酒4000件、“王立安燒坊酒(百年芳華)”酒3000件、“王立安燒坊酒(傳承)”酒3000件、“王立安燒坊酒(醬韻)”酒240件。上述產品的瓶身、酒盒、手提袋上均標注有“茅臺酒創始人”字樣,但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及當事人本身與“茅臺酒創始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有效證據。當事人在產品及包裝上標注“茅臺酒創始人”文字,讓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的產品和茅臺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引人誤解,欺騙、誤導消費者。
定性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4.5萬元。
典型意義:歷史不容篡改。上世紀50年代初,國家先后接收“成義(華茅)”“榮和(王茅)”“恒興(賴茅)”三個酒廠,合并建立了國營貴州茅臺酒廠?!百F州茅臺酒”是世界三大蒸餾名酒之一,在國內外享有盛譽,是中華酒文化的典型代表。當前很多“古墓派”和“傍茅派”在產品和包裝上、推廣及宣傳中使用“茅臺酒創始人之一”“茅酒本源”“茅臺前身”“巴拿馬萬國博覽會金獎”“無限接近茅味”等,意圖攀附“茅臺酒”商譽,借助“茅臺酒”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為自己獲取市場競爭優勢以及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這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必將遭到市場監管部門的嚴厲打擊。
案件2:貴陽經濟開發區華中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基本情況:2022年1月5日,貴陽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聯合經開區公安分局進行酒類市場專項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貴陽市經濟開發區華中煙酒行在售商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涉及的產品有,標稱貴州茅臺酒的侵權產品8瓶、標稱十五年陳釀貴州茅臺酒的侵權產品8瓶、標稱貴州茅臺酒廠集團八十周年建軍酒的侵權產品20瓶等,且該煙酒行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進貨票據。當事人違法經營額達6.7592萬元。
定性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貴陽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其違法產品,并處違法經營額3.5倍罰款,共計23.6572萬元。
典型意義:打擊侵權假冒產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白酒是貴州優勢產業,保護頭部企業的知識產權,就是保護貴州白酒產業,就是保護貴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始終保持露頭就打的態度與力度,絕不姑息養奸,并將強化與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的行刑銜接,嚴厲打擊制假售假行為,堅決鏟除假冒偽劣生存的空間和土壤。
案件3:黎平縣藝迪希音樂餐吧經營超過保質期和無中文標簽食品案
基本情況:2022年6月14日,黎平縣公安局和縣市場監管局聯合開展專項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黎平縣藝迪希音樂餐吧經營超過保質期的蘇打酒24件、雪碧126瓶,經營無中文標志的進口XO酒9瓶。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貨值金額0.798萬元,無中文標簽的食品貨值金額0.78萬元。
定性處罰: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的規定,黎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沒收違法產品,對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處5萬元罰款,對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處0.5萬元罰款,共計罰款5.5萬元。
典型意義:酒類產品的生產經營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的規定,不得生產經營無中文標簽、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酒類產品。迪吧等經營場所因營業時間與執法部門工作時間不一致,監管難度較大,且在該類場所消費的消費者,一般不會查看酒類商品相關信息,給不法商家銷售違法違規酒類產品可乘之機。該案的查處,對迪吧、酒吧、KTV等場所經營者以警示,任何場所的經營都必須遵紀守法。(來源:貴州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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