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6月9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海關關于沛縣燈欣商貿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PILOT”商標專用權的筆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知字〔2019〕第0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知字〔2019〕第070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沛縣燈欣商貿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2039609FF
法定代表人:程正剛
住址/地址:徐州市沛縣經濟開發區沛公路北側、漢潤路東側(科技創業園1號樓)
當事人委托上海青浦報關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芬蘭一批鉛筆,報關單號222920190002629900。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PILOT”商標的筆103680支,價值人民幣103680元。對于上述貨物,“PILOT”商標權利人株式會社百樂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筆上使用的“PILOT”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PILOT”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PILOT”商標的筆103680支,并處罰款人民幣1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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