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火車票要收退票費
但你知道嗎
退票費發票超過10天就不能再領取了
最近
這一規定因為一位消費者的起訴
促成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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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12天后去領發票沒領到
消費者起訴中鐵北京局
譚先生是湖北恩施人,在北京定居工作多年。2018年11月2日,譚先生通過12306客戶端購買了11月6日的火車票,由北京南站出發,前往蘇州出差,票價為590元。后因行程變更,在出發前一天,他通過手機線上辦理了退票,實際退回531元,扣除59元作為退票手續費。
2018年11月17日,因向單位報銷需要,譚先生前往北京南站退票窗口,要求領取因退票產生的退票費發票。辦理人員查詢沒有發票可領取,并告訴他只有在辦理退票后10日以內才能領取,超過10日便不能再領。
由于沒有在退票頁面看到相關提示,譚先生覺得這個規定不合理。他找到值班站長窗口,核實是否有此規定,并請求其協助辦理領取退票費發票,遭到值班站長拒絕。“后來我打了12306投訴,工作人員也說超過10日期限提供不了發票。”譚先生認為,在已經收取退票費的情況下,鐵路部門具有提供發票的法定義務,必須在退票后10日內領取的規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2019年4月25日,譚先生騰出時間,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以鐵路部門內部規定違反稅法的強制性規定,且該規定未盡到告知義務,也沒能從消費者的現實情況出發,導致原告支付了退票費用而不能從被告處領取退票費發票,違反了法律規定,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中鐵北京局。
2
鐵路部門稱已經明確告知
試行將期限延長至60天
譚先生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提供59元的退票費發票,被告就此事給他造成的困擾向他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被告中鐵北京局辯稱:1. 鐵路部門在12306網站中明確告知退票后10天內應當辦理并領取退費發票。12036手機版、電腦版及退票過程中均會提示用戶在10天內領取發票;2. 公司沒有違反稅法的強制性規定,設定期限是為了更加高效的提供服務,不過多占用計算機存儲;本案系合同糾紛,賠禮道歉不是合同糾紛的責任承擔方式。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譚先生表示,退票10天內領取發票的規定,他當時沒有看到,得知有規定后,仔細查找才發現,并不醒目。而且,本身該規定就不合理,扣了退票費應當無條件開具退票發票。
中鐵北京局解釋說,之所以規定10天的期限,系基于減少計算機存儲量的考慮,計算機存儲有限,如果大量的退票憑證信息存儲于電腦中的話,將不堪重負。不過,目前該局也在試行將期限延長至60天。
3
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出具發票
譚先生一年后拿到退票發票
法院認為,譚先生與中鐵北京局因購買火車票而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12306網站中有關領取退票費報銷憑證要求的規定,屬于中鐵北京局單方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能否導致購買者未在一定期間內申請即喪失憑證領取權利的法律后果,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法院認為,經營者不能通過格式條款免除或減輕該項兼具公私法性質的義務,中鐵北京局的規定并不能導致購票人未在該日期內提出申請即喪失退票憑證獲取權的結果。
判決書顯示,訴訟過程中,2019年12月26日,中鐵北京局通過法院將涉案退票的發票送達給了譚先生。此時,距譚先生退票時間已經過去一年多。因譚先生這一訴訟請求得到滿足,法院不再另行判令被告提供涉案發票。因賠禮道歉系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方式,非合同責任的責任承擔方式,而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故法院對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江蘇融鼎律師事務所的羅小雨律師認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雖然駁回了譚先生的訴求,但是在說理部分基于稅收管理的要求,對鐵路部門應當出具票據的理由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對于鐵路部門的該規定進行否定性的評價,充分體現了司法裁判的價值指導作用,值得稱贊。
“我完全接受判決結果。”拿到判決書后,譚先生說,法院判決直指鐵路局的格式條款不合法,看似駁回了自己的請求,但實則他已經勝訴。更讓他感到欣慰的是,中鐵北京局也在試行將領取退票發票期限延長至60天,未來“10日以內必須領取退票費發票”的規定有望得到改正。而這,也正是他的初心。
來源/綜合楚天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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