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無小事,但食品安全監管要從細微處入手,從疏忽處管起,抓細抓實各項食品安全規范的落實。近期,我們將向大家宣傳食品安全監管中十個您意想不到的案例,以此動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管活動中來,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構筑及時有效的“群眾監督網”,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南豐鎮某超市銷售不合格香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7日,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豐某超市的散裝香蕉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從錦豐鎮合興青草巷購進上述不合格香蕉時,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既未保存香蕉的進貨票據,也未查驗對方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香蕉、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大于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藥殘留對于人體有著一定的危害,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筑勞食品安全防線,確保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樂余鎮某農貿市場農產品檢測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
在食用農產品抽檢中,張家港市樂余鎮某農貿市場水產攤位有一批次黑魚檢測不合格,該攤位銷售的黑魚經抽樣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要求,檢驗結果為6.68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批次黑魚由當事人從批發市場水產區購進,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農產品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并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處置。
【案件警示】
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是動物專用抗菌藥,在預防和治療畜禽的細菌性感染及支原體病方面有良好效果。該藥物若在人體內殘留蓄積,可能引起人體的耐藥性,長期攝入喹諾酮類藥物超標的動物性食品,可引起輕度胃腸道刺激或不適、頭痛、頭暈、睡眠不良等,大劑量或長期攝入可能引起肝損害。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