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廣島) 近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青市監監罰字〔2020〕11號)(以下簡稱“處罰書”)顯示,寶島車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島車業”)因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于2021年1月5日被該局罰款0.9萬元。

處罰書指出,寶島車業在天津市西青區辛口工業區工廠內于2019年3月22日生產并銷售至浙江省的“TDT1724Z”寶島電動自行車,經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中,被判為不合格品。檢驗標準: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標準。上述問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中國質量新聞網注意到,這是自2020年4月以來,寶島車業第三次因上述問題被處罰。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另外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青市監監罰字〔2020〕1號/津青市監監罰字〔2020〕5號)顯示,寶島車業因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在2020年4月和10月也被該局處罰過,兩次罰沒款合計1.7149萬元。
再往前追溯,中國質量新聞網發現,自2016年起,寶島車業就問題不斷。
2019年8月28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電動自行車類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顯示,標稱寶島車業生產的3款電動自行車(標稱型號、規格:TDT1698Z/ TDT0342Z/ TDT1705Z)被檢出欠壓、過流保護功能、最高車速、整車質量、腳踏行駛能力、反射器和鳴號裝置等項目不合格。
2018年4月18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質量抽查檢驗結果顯示,標稱寶島車業生產的1批次電動自行車(型號:TDT1659Z)被檢出最高車速、整車質量、腳踏行駛能力、把立管靜負荷、欠壓、過流保護功能、反射器和鳴號裝置等項目不合格。
2018年3月19日,河北省張家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2017 年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檢結果匯總表》顯示,標稱寶島車業生產的2批次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1638Z/ TDR1230Z)被檢出最高車速、腳踏行駛能力等項目不合格。
此外,原天津市西青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場監管青稽質罰字〔2017〕5號)顯示,寶島車業因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于2017年10月27日被罰款0.36萬元;該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場監管青標質罰【2016】2號)顯示,寶島車業因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銷售兒童自行車,于2016年9月12日被罰沒款5.1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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