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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缺陷產品致女嬰燙傷 法律援助有力獲償”案

2021-03-18 17:40:45 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浙江省寧波市消保委近日發布寧波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缺陷產品致女嬰燙傷 法律援助有力獲償”案入選。

【關鍵詞】:充電熱水袋爆炸

白某出生于2017年8月5日。2018年1月,這位五個月齡的女嬰因充電熱水袋突然爆炸被燙傷,創口集中在左腳、左腿、左臀,經寧波市婦女兒童醫院住院治療兩個半月后病情稍穩出院。醫院診斷白某左臀及左下肢深II-III度燒傷伴感染6%,左腳跟部皮膚組織壞死,需定期復診接受后續治療。涉案充電式熱水袋于2016年11月購自寧波市某大型超市,生產廠商為廣東某電器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后,超市工作人員陪同廠商代表與白某母親談判,認為事故發生是白某母親的過錯造成的,出于人道主義補償1萬元,但該方案遭到白某母親拒絕。超市及廠商即不再過問傷情。

白某母親比丈夫大14歲,二婚生下白某,兩人婚姻基礎薄弱,文化水平不高,家境十分貧寒。所在街道為白某母親辦理了低保補貼,鑒于其訴訟能力有限,白某的情況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向寧波市海曙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2018年10月24日,中心指派浙江億站律師事務所吳春香律師擔任援助律師。

吳律師接受指派后迅速理出本案四個關鍵問題:1.涉案充電式熱水袋(暖手器)系電極式加熱,此種加熱方式早在2010年被國家明令禁止,是否需要采用鑒定的方式認定涉案產品為缺陷產品;2.作為法定監護人白某母親是否存在過錯;3.外購藥物支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4.白某的傷情是否構成傷殘并需要后續治療。

為有效實施援助,承辦律師進行了詳細、完備的法律檢索、案例查詢;積極聯系白某母親了解案情,核實證據,逐項核對藥物購買支出憑證,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微信、支付寶支付記錄,現金支付的要求收款方補充收款證明;與白某主治醫生取得聯系,調取了全部電子病歷,確認外購藥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詢證后續治療的必要性與治療方案、預計費用;帶著白某及其就醫資料前往兩家司法鑒定機構,詢證后均回復不構成傷殘,但對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后續治療的必要性可以進行鑒定。

在承辦律師的幫助下,監護人白某母親于2018年12月3日向海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作為銷售者承擔責任,賠償白某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據實主張,并申請法院對白某的后續治療費、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區法院經證據交換、開庭審理后,采納承辦律師意見,認為超市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亦未能證明白某母親存在監護過失,認定涉案產品存在缺陷,該缺陷是造成白某被燙傷的直接原因,超市作為銷售者應當承擔全部合理費用,判決超市賠償白某醫藥費等各項損失84656.89元。

超市不服一審判決,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寧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繼續指派吳春香律師為白某提供法律援助。二審法院經過調查走訪,結合白某的傷疤面積,所購藥品的作用等因素,維持一審判決,超市作為銷售者對白某的損害承擔100%的賠償責任。2020年1月,當白某母親接到二審判決時稱贊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師為民敬業。目前該款項已全部執行到位,白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力保障。2020年12月,白某母親以白某后續治療費用為由向海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2月26日區法院判決超市賠償白某醫療費共計25184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案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依據上述規定,產品存在缺陷是構成產品責任的首要條件,而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舉證責任,在我國司法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和做法,一種是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受害人就產品存在缺陷承擔舉證責任;另一種舉證責任分配的例外是舉證責任倒置,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能證明產品不存在缺陷,造成損害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涉及產品責任糾紛,原告的舉證責任往往很重,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不同。

本案中,原告以涉案充電式熱水袋采用國家2010年早已明令禁止的電極式加熱方式,存在不合理危險,系缺陷產品,該產品致其遭受人身傷害為由起訴銷售者,在市區兩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的幫助下,案由清晰、主張明確、證據詳實、析理縝密,受案法院審理此案沒有強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而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否認侵權事實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銷售的產品符合質量標準,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最終讓公平公正的司法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賢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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