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湖南省石門縣市場監管局發布石市監行處字〔2021〕3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石門縣小巷酒家。

石市監行處字〔2021〕3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石門縣小巷酒家;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726MA4LKKKW6Q;
經營者:吳勇;
經營場所:石門縣寶峰街道中渡社區奉天路移動公司院內;
經營范圍:餐飲服務;預包裝食品、家庭服務、清潔服務、裝卸搬運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1年6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和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報經局長批準,本局當日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6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廚房內貨架上擺放有:1、“美極鮮味汁”調味品一瓶,保質期24個月,生產日期為2018年09月08日;2、“辣鮮露”調味品一瓶,保質期18個月,生產日期2018年07月31日;3、“李錦記味極鮮特級醬油”1瓶,保質期18個月,生產日期2018年6月7日;又發現在大廳展柜里擺放有“烏蘇啤酒”四瓶,保質期9個月,生產日期2020年05月14日;“珠江啤酒”11瓶,保質期12個月,生產日期2020年06月04日;“珠江純生啤酒”10瓶,保質期12個月,生產日期2019年12月23日。至案發時止,以上產品均已超過保質期,而當事人未進行下架處理,在執法人員監督下,當事人對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和啤酒進行了現場銷毀,因為當事人沒有建賬,無法計算營業額。以上事實,本局收集、調取了以下證據:
1、2021年6月22日,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現場照片十四張,證明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和經營超過保質期啤酒以及當場對過期食品進行了現場銷毀的事實;
2、對當事人經營者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和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以及未建賬的事實;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主體資格。
以上證據均征求了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本局予以采信。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21年7月7日,本局依法給當事人送達了石市監行告字〔2021〕31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法告知了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可予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并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二百九十四條減輕處罰的裁量基準的規定,本局作如下決定:
對當事人處罰款2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石門支行繳納罰款(收款人:石門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43001591068052500180,開戶行:湖南省常德市建設銀行石門縣支行)。逾期不繳納,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四)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六十日內向石門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石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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