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舉報投訴熱點
2022年第三季度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共受理消費者舉報2603件,其中商品類舉報1212件,服務類舉報1391件。商品類舉報前三位分別是:一般食品436件,主要涉及蛋及蛋制品和肉及肉制品等;其他商品304件;服裝鞋帽34件。服務類舉報排名前三位分別是:餐館住宿服務411件;銷售服務256件;物業服務112件。
舉報的主要問題是:一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467件,主要涉及食品混有異物、腐敗變質等;二是價格違法行為391件,主要涉及未明碼標價等。
受理消費者投訴4964件,其中商品類投訴2385件,服務類投訴2579件。商品類投訴前三位分別是:一般食品856件,主要是其他食品、肉制品、方便食品等;交通工具298件,主要是汽車及汽車零配件、自行車及其零配件、摩托車、助力車等;服裝鞋帽227件。服務類投訴前三位分別是:餐飲和住宿服務872件;銷售服務447件;美容、美發、洗浴服務222件。
投訴的主要問題:一是合同類1705件,主要是利用預付費(卡)形式侵害消費者權益;二是售后服務類868件,主要是不履行國家規定的三包義務;三是食品安全類809件。
二、消費糾紛調解
7-9月份共計受理投訴185件,咨詢88件,轉辦64件,調解33件,共計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72萬元。
三、典型維權案例
案例一:
2021年,趙女士在蜜桔兒童攝影為孩子購買了2700元的兒童攝影套餐,因疫情等原因未能完成攝影。現因個人原因不能到店完成拍攝了,趙女士認為蜜桔兒童攝影還沒有為其進行服務,也沒有給對方造成什么損失,所以要求蜜桔兒童攝影為其全額退款,但是商家不同意趙女士的要求,無奈之下,趙女士來到了市消保中心請求幫助。
接到趙女士的投訴后,市消保中心的工作人員立即電話聯系了蜜桔兒童攝影的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趙女士購買套餐時享受了優惠,實際支付的金額為2400元,沒有完成拍攝是由于疫情原因,現在疫情狀況緩解了,可隨時為趙女士的孩子進行攝影,趙女士因個人原因不想繼續拍攝,我們不能向趙女士全額退款。看著負責人的態度十分堅決,工作人員沒有氣餒更沒有放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該按照約定提供...”,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服務是不可抗拒力原因,理論上講雙方都沒有過錯,給孩子拍攝是家長想記錄某一時刻孩子成長的階段和歷程,現在孩子要去父母所在地上幼兒園了,不能繼續完成拍攝,退款也在情理之中,參照《民法典》第586、587條之規定,可以收取不超過20%的違約金,市消保中心的工作人員通過給雙方做耐心細致的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消費者承擔200元違約金,蜜桔兒童攝影退款2200元,矛盾化解了,糾紛解決了,趙女士很滿意并表示感謝。
案例二:
喬女士6月30日為兩個女兒在勇士拳館報名參加了散打防身術培訓班,共交費1500元,學習一個月。上了6-7節課因為大女兒學校有事暫時去不了,與拳館溝通暫停一段時間再去上課,拳館當時同意了,現在有時間去拳館上課卻被告知只有大女兒能上課,小女兒要想上課需要再交費,喬女士感覺莫名其妙,多次與拳館負責人交涉,對方說你這個態度兩個孩子都別來了,交錢再來。喬女士感到很窩火,課沒上完自己交的錢咋就沒了,與拳館溝通無果,實在沒辦法找到市消保中心要個說法。
工作人員找到勇士拳館的負責人,開始對方態度非常強硬,稱我們拳館是開門營業的,她們不來不是我們的過錯,時間已經到一個月了,再想來就得交錢,不交錢不能來。看來拳館負責人法律法規的意識很淡薄,工作人員講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關于預付款的有關規定,顧名思義預付款是消費者提前支付的費用,每消費一筆從預付款中扣除一筆,沒有消費的那部分錢還是屬于消費者,經營者無權占有、挪用或者另作他用。至于有效期一個月的說法一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二是誰也沒說這一個月是否能夠間斷,況且消費者事先跟拳館也說明了不能來的原因和理由,誰都不容易,消費者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相互諒解,和氣生財,在工作人員講法規、擺事實以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下,拳館負責人答應讓喬女士的兩個孩子繼續上課,直到1500元消費終止,喬女士非常高興,表示感謝。
案例三:
2022年6月23日,張女士為孩子報了一個叫魏了愛的手風琴培訓班,并交了13440元培訓費,爾后開始上課,當上了10節手風琴課、10節樂理課時,培訓班變更了教學場地,新場地距離張女士家比較遠,上課不方便,所以張女士不想讓孩子繼續上了,便要求經營者退費,但經營者要求在扣除已學課時學費的基礎上再扣除1440元的學位費,張女士認為不合理,因為交學費時并未說明有學位費,現在冒出個學位費,堅決不同意交費,雙方就退費問題分歧較大,請求消保中心調解。
市消保中心介入后,首先找商家了解情況,并明確告知在合同外另收取所謂的學位費是不合法的,依據《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營利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提出退學要求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全部教育培訓費用,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五)擅自變更教育培訓地址的。”的規定,經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魏了愛手風琴培訓機構不收取學位費,已學課程按照手風琴課每節課200元、樂理課每節課80元的標準扣除學費,共扣除學費2800元,退回給張女士學費共計10640元。
(信息來源:消費者權益保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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