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購物時遇到“買一送一”,有消費者以為買到就是賺到,收到貨后卻大呼吃虧。好好的促銷活動成了套路,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簡介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某網絡交易平臺店鋪宣傳購買產品送贈品但未清晰標注贈品品名。
經查,當事人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產品,于2021年10月在某網絡交易平臺旗艦店上架某仿真干花花束產品,并在頁面宣傳“11.11全球狂歡節買一送一”,但未標示贈送物品的品名。在消費者的一般認知里,“買一送一”是指以一件商品的價格購得兩件品名、規格、型號等參數完全相同的商品,相當于產品打對折。
實際上,當事人的店鋪“買一”是指:購買某仿真干花花束(價格38元至88元不等),“送一”是指:贈送大麥干花(價格為7.92元,優惠價為:6.92元),實際贈送商品與銷售商品的價格差異很大。
法律分析
當事人宣傳“買一送一”,未標示贈送物品的品名,且贈送物品和銷售商品相差懸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構成了價格欺詐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贈品明細應標明。經營者贈送物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
二是打折減價真促銷。經營者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三是折抵價款要落實。經營者宣傳時約定可以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應按約定折抵價款。
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要注重商品質量、貨比三家,避免落入價格陷阱,并保存好相關購物憑證,發現問題依法維權。
(來源:上海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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