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了更好地普及消費維權知識,福建省消委會圍繞當前消費維權糾紛的熱點、亮點、難點問題,向省市場監管局、省檢察院、省法院征集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消費維權案例,從組織專業人員、法律專家從民事調解、行政處罰、檢察公益訴訟、司法裁判的視角進行點評解讀剖析,作出消費提醒,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普法宣傳作用。

(福建省消委會投訴部負責人黃雷 發布十大案例)
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涵蓋:自來水收費、未成年人文身、旅游消費、預付式消費、格式條款的認定、虛假有獎銷售的查處、食品安全公益訴訟、醫療美容服務檢察監督、產品責任糾紛、快遞服務糾紛等等多個熱點問題,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傳遞執法、司法的溫度和力量。
案例一:水費暴漲引糾紛 調解之后留謎團
【案情簡介】
林先生向福建省消委會投訴稱其單元房2021年10月和11月的用水量莫名暴漲,直到2022年4月28日,因為欠費被福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務二公司(以下簡稱“供水公司”)中止供水并拆除水表后,林先生才發現已經拖欠水費包含違約金高達5539.15元。林先生與供水公司雙方因為水費暴漲的原因產生爭議,供水公司表示案涉水表已被銷毀,無法校驗。而林先生認為案涉水表被銷毀,導致無法判斷案涉水表是否存在故障,責任在于供水公司,最后經福建省消委會多方釋明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供水公司免除用戶因欠費產生的違約金與加價費用。
林先生依調解協議向供水公司支付欠費后,又再度將供水公司投訴至福建省消委會。林先生稱,欠費已經付清,但供水系統依然顯示其欠費。林先生還表示供水公司為林先生重新安裝的水表居然是之前被拆走的水表。對于林先生投訴的新問題,福建省消委會也將繼續跟進核實。
【律師點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對于供水公司提供的水表是否符合計量要求享有知情權,對于不合格計量器具造成損失的,消費者求償權依法受到保護。
【典型意義】
供水企業承擔著社會供水的義務,享有收取水費的權利,在供水關系中,其信息、技術、合同履行方面處于優勢地位,應具備高度的公共服務意識與社會責任感。供水公司發現用戶用水異常,應及時聯系,幫助用戶排查原因,及時止損,樹立更好的服務形象。
在此,福建省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生活中要養成良好的用水習慣,應留意查看每個月的水量費用結算,發現水費異常增加或水表損壞等情況,應及時向供水公司反映。
案例二:快遞服務企業未盡法定驗視內件義務
【基本案情】
魏某某長期多次通過廈門某速運公司向客戶快遞茶葉。2021年7月2日,魏某某通過廈門某速運公司從福建省廈門市快遞一件大益牌普洱茶到廣東省東莞市客戶處,支付運費396元、保價費1100元,保價金額為22萬元。廈門某速運公司快遞員收件時沒有對魏某某已進行外包裝的快件開箱驗視內件,但同意魏某某為快件保價22萬元,并收取了上述保價費及運費。廈門某速運公司在魏某某自行包裝的基礎上,用2個紙箱板拼合重新包裝了快件。2021年7月4日,快件寄到廣東省東莞市客戶處時,因快件的外包裝破損,客戶拒收。2021年8月9日,該快件被退回福建省廈門市由廈門某速運公司存放保管。魏某某多次向廈門某速運公司索賠未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廈門某速運公司等賠償其損失22萬元及利息、運費、保價費等。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案涉茶葉運輸之前原價值22萬元,運輸期間價值折損16萬元,因廈門某速運公司對案涉茶葉在運輸過程中的價值折損存在過錯,故應按損失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判決廈門某速運公司賠償魏某某損失5萬元。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并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不得收寄。本案廈門某速運公司未盡收寄快件的法定驗視義務存在明顯過錯,其亦未能舉證證明案涉茶葉價值減損系因魏某某交寄前原因所致,且其收件后采取的外包裝在運輸過程中確實存在破損,案涉茶葉保價金額與司法鑒定意見認定的實際價值相符,現案涉茶葉殘值僅6萬元,交易價值及收藏價值明顯受損,魏某某不同意取回茶葉,主張廈門某速運公司按保價金額22萬元賠償損失的訴求具有合理性,應予支持。據此,二審法院改判廈門某速運公司賠償魏某某損失22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快遞業持續快速發展,在服務發展、促進消費、保障民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也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極大便利。隨著業務量的增加,有的快遞公司及其員工為了追求收寄件數量和效率,未嚴格按照業務規范操作,由此引發的糾紛增多。本案是一起消費者與快遞公司之間因快遞服務引發的糾紛,涉及快遞公司收寄快件驗視義務、合理包裝義務等常見服務爭議問題的認定。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驗視義務、合理包裝屬快遞企業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并最終判令作為經營者的快遞公司賠付消費者的合理損失,依法維護了消費者權益。該案有利于提高快遞公司對不規范收寄快件的風險意識,對于引導快遞業規范管理,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三:訴江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針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讓違法者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效震懾違法者。檢察機關以“我管”促“都管”,協同行政機關等多元主體,綜合運用檢察建議、圓桌會議、提起訴訟的方式推動開展食品安全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久動力”補腎壯陽類壓片糖果含有他達那非或氨基他達那非,仍多次向黃某某(另案處理)購買,在其晉江居住地進行包裝,通過網絡向全國各地進行寄遞銷售,銷售涉及廣東、重慶、浙江等25個省市自治區,金額至少為人民幣288.888萬元。
【調查和訴訟】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晉江市院)在辦理江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審查逮捕案中發現該線索,遂移送線索至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江某某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晉江市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同月9日履行公告程序。
立案后,公益訴訟檢察部門主動靠前,加強與刑事檢察部門、偵查部門的溝通,圍繞銷售范圍、銷售金額、損害后果等民事侵權事實,運用捕后偵查階段引導公安機關固定證據。期間,晉江市院積極應對食品安全犯罪向互聯網蔓延的新趨勢,聯合偵查機關對江某某近五年的聊天記錄進行梳理記錄,對上千條快遞物流信息進行整理比對,找到全國各地受害消費者二十余名進行取證,并綜合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流水等認定本案已銷售金額至少為人民幣288.888萬元,認定依據確實、充分,為依法提起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支撐。
2022年1月19日,晉江市院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江某某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888.88萬元,召回已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銷毀,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因案情復雜,加之新冠疫情防控延期審理,2022年12月27日,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所有訴訟請求。
辦案中,晉江市院針對非法添加亂象及寄遞安全問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郵政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3件,并聯合相關部門、人大代表召開訴前圓桌會議,推動開展全市保健食品寄遞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加強行業監管力度。
【典型意義】
晉江市院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綜合發揮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多元職能作用,大膽適用懲罰性賠償,讓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者既承擔刑事責任,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增加違法成本。檢察機關結合“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為民辦實事破解老大難”兩個專項監督活動,加強與相關行政部門的溝通,同向發力,推動開展食品安全系統整治活動,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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