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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涉疫商品違法典型案例

2023-03-17 11:15:17 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期,遼寧省市場監管部門指導全省持續加大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穩價保質專項整治行動,堅持從嚴從快,保持高壓態勢,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為持續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現公布一批涉疫商品違法典型案例。

一、遼寧富昌隆大藥房連鎖企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南八店不執行政府價格干預措施案

遼寧富昌隆大藥房連鎖企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南八店以22.5元/盒購進連花清瘟顆粒,并先后以30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30盒,以99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6盒。以3.4元/瓶的價格購進75%酒精乙醇消毒液,并以5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150瓶。上述商品的進銷差價率均超過了疫情期間政府規定的特殊商品的進銷差價率。其行為違反《價格法》《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價格監管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構成不執行政府價格干預措施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08.38元;罰款1825.14元。

二、葫蘆島市速康堂大藥房不執行政府價格干預措施案

葫蘆島市速康堂大藥房以超過30%的進銷差價率銷售75%濃度的酒精,其行為違反《價格法》《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價格監管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構成不執行政府價格干預措施的違法行為。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93.7元;罰款281元。

三、遼寧五洲通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丹東利民分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遼寧五洲通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丹東利民分店在其經營場所銷售醫用酒精未明碼標價,其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根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立即改正,給予500元罰款。

四、沈陽興康博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經注冊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用外科口罩”案

沈陽興康博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向長春市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過標示鶴壁市某衛生材料有限公司生產的“醫用外科口罩”,經檢驗不符合相關產品技術要求,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管條例》有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42000元。

五、沈陽市和平區利達全醫療器材經營部經營不符合經注冊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用外科口罩”案

沈陽市和平區利達全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的河南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醫用外科口罩”,經檢驗不符合相關產品技術要求,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管條例》有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22000元。

六、大連一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違規經營電子體溫計案

大連一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且未展示備案憑證的情況下,在自建網站對外銷售電子體溫計,其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四十六條規定和《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構成未經備案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網絡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和《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

七、大連旭仁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金州區新海分店網絡產品頁面未展示備案憑證銷售血糖儀案

大連旭仁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金州區新海分店在淘 寶 網店鋪產品頁面未展示《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情況下,對外網絡銷售血糖儀,其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構成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未在其產品頁面顯著位置展示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違法行為。根據《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

八、遼陽市益生堂有限公司玖康分店違規銷售處方藥案

遼陽市益生堂有限公司玖康分店開架銷售處方藥、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和執業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其行為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一條、《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

九、阜新市細河區一果兒童游樂場違規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案

阜新市細河區一果兒童游樂場在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及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在其經營場所進行購買玩具或者辦理會員卡搭贈連花清瘟膠囊和抗原檢測試劑盒的活動,其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和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155000元。(供稿:遼寧省市場監管局)

(責任編輯:加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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