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東省韶關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樂昌市永康大藥房,該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被處罰。具體信息如下: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樂昌市永康大藥房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事業單位證書號社會組織登記證號91440281MA54NNJP3G |
| 法人代表姓名: | 陳** |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樂坪政罰〔2023〕1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市場監管 |
| 違法事實: | 2023年4月4日,樂昌市坪石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在負責人陳良作陪同下對樂昌市永康大藥房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該藥店的電腦銷售記錄(銷售單號:CH00010738),發現2023年3月2日該藥店銷售了甲硝唑片(生產廠家:金日制藥(中國)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003083,批號:220602,生產日期:2022.06.08,有效期至:2024.05)1瓶,該藥店未能提供銷售上述處方藥甲硝唑片的處方。該店涉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樂坪政責改〔2023〕C07號)壹份。2023年4月4日,執法人員對陳良作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我單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對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事實進行確定、原因分析及經營情況進行說明。 |
| 處罰依據: | 樂昌市永康大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了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事實。 |
| 處罰類別: | 警告 |
| 處罰內容: | 樂昌市永康大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構成了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事實。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由于當事人能主動配合調查,及時整改,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惡意且其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給予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
| 罰款金額(萬元): | |
|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營業執照,編號: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4/2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4/21 |
| 處罰機關: | 樂昌市坪石鎮人民政府 |
| 數據來源單位: | 樂昌市坪石鎮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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