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消費者曹女士于4月9日在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某瑜伽館繳納6600元報名普拉提教練培訓班,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想在該館接受培訓。消費者在聯系瑜伽館負責人協商退費無果的情況下,向金川區市場監管局廣州路市場監管所投訴請求退還全部費用。
經執法人員調查了解,曹女士投訴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而瑜伽館不予全額退款的理由是曹女士雖然未消費普拉提教練培訓班課程,但已經在該處上過1節普拉提團體課,且消費者因個人原因單方違約,要消費者承擔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4月14日上午,金川區市場監管局廣州路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組織雙方現場調解,向雙方宣講了《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合同約定的相關法律條款及規定,最終瑜伽館經營者自愿同意當場全額退還曹女士6600元的課程費用,消費者對投訴得到圓滿解決表示滿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本投訴中,消費者報名瑜伽館的普拉提教練培訓班并繳納6600元費用,二者之間即建立了消費服務合同的法律關系,但雙方均未約定違約情形及違約金額,故對經營者提出消費者承擔百分之十違約金的訴求不予支持。消費者從繳納培訓費用至投訴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是普拉提團體課1節并非約定的普拉提教練培訓班課程,即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回預付款。
預付式消費須謹慎,勿被優惠蒙住眼。消費之前,要查詢機構的信用信息、營業資質等基本信息,盡可能實地考察。如果需要辦卡,就辦小額卡、短期卡來規避風險。繳費前要書面簽訂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有關退款的規定。避免通過微信、支付寶或其他方式向個人賬戶繳納預付費,并索要正規發票等相關交易憑證。注意保存機構派發的宣傳材料、招生簡章等作為維權證據。若發生消費爭議,與機構協商不成的,可請求所在地消費者組織或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源:金川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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