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海南男科婦科疾病治療中心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0100735839798P
住所:海口市龍華區海秀路3號原市委招待所二樓C鋪面
法定代表人:宋亞罡
2023年10月20日,本局接到市局轉來《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移送海南省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舉報問題線索的函》,反映海南男科婦科疾病治療中心有限公司存在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問題。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23日對當事人網絡廣告進行檢查并通過可信時間戳進行取證。本局于2023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吳慶亮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3年11月21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為醫療機構,主要從事泌尿內科、泌尿外科(男科)、婦科、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等醫療經營活動,為獲得更多受眾的關注和交易的機會,于2023年10月份開始委托海泰數字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和海南娛視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別對名稱為“海南男科婦科醫院”(微信號:hn****yy)、“海南男科婦科治療中心”(微信號:nk**yy)和名稱為“海南男科婦科”(微信號:hn**fk)、“海南省男科婦科疾病中心”(微信號:nk****yy)微信公眾號進行維護和內容更新,并分別支付5000元和10000元,共計1.5萬元的推廣費。在內容沒有通過審查的情況下,上述微信公眾號從2023年10月份開始陸續發布了標題為“陰莖短小,早泄請問能治嗎?”等56則圖文醫療廣告。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海醫廣[2023]第079號),但無法提供《醫療廣告成品件》審查件。經向海口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調取并核對(海)醫廣[2023]第079號《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醫療廣告成品件》審查件,上述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廣告內容與該審查證明網絡廣告樣品內容完全不符,屬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廣告費用1.5萬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宋亞罡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吳慶亮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涉嫌違法廣告線索移交通知書(瓊市場廣交[2023]162-1號》文件復印件各1份,證明案件來源;
3.《證據提取單:海南男科婦科疾病治療中心有限公司微信公眾內容錄屏(光盤)》及固定證據可信時間戳證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發布網絡廣告事實;
4.《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海)醫廣[2023]第079號復印件1份及《證據提取單:市衛健委提供的經審查同意發布廣告樣件》6份,證明當事人發布網絡廣告內容與審查同意發布廣告樣件內容完全不符的事實;
5.《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憑證1份,證明當事人委托網絡推廣廣告費用;
6.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2份,本證據與證據1、2、3、4、5相互印證,證明當事人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事實。
2023年11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海市監龍處告[2023]31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經審查,通過微信公眾號對外陸續發布了多則醫療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的規定,應當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以廣告費一倍即1.5萬元以上三倍即4.5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作為醫療機構,為了達到廣告效果,在內容未經審查的情況下發布醫療廣告,在全省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時期,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必須予以制止。因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屬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情形,符合《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 “除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處罰情形,其罰款幅度數額(倍數)對應為適中階次”的規定,應當按適中階次裁量幅度進行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3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單位憑《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
2023年12月5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