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蒼南縣綠藝電動自行車商行于2023年4月從某某公司處購進產品型號為T******Z的電動自行車,為迎合消費者需求擅自讓員工給1輛某某牌電動自行車加裝后座椅和后備箱用于銷售。加裝后涉案型號為T******Z的某某牌電動自行車座椅長度為55cm且有后備箱。根據產品型號為T******Z的CCC認證證書(證書編號:2***********9)和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試驗報告(編號:A********-******2),上述某某牌電動自行車取證時鞍座長度為320mm(32cm)且沒有后備箱,當事人加裝后座椅和后備箱后未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拓展,未獲得新的認證證書。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蒼南縣綠藝電動自行車商行擅自為電動自行車加裝后座椅和后備箱用于銷售,未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拓展,未獲得新的認證證書,其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后,可以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之規定,屬于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的違法行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鑒于當事人無從輕從重情節,予以一般處罰。處理意見及依據: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之規定,責令當事人蒼南縣綠藝電動自行車商行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1、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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