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加強源頭治理管控,規范市場行為,凈化市場環境,嚴厲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鞏固整治成果,震懾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行為,強化警示教育,引導消費者提高識別產品標識標注能力,正確購買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現對商丘市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商丘市夏邑縣火店鎮某電動自行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夏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線索,依法對夏邑縣火店鎮某電動車銷售部進行現場調查,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未提出復檢意見。當事人銷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0元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結果未提出異議。
案例2——商丘市柘城縣某電動車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柘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線索,依法對柘城縣城關鎮某電動車銷售部進行現場調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2024年08月14日,柘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柘市監罰告〔2024〕420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申辯。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柘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銷售行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3輛;給予罰款7152元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結果未提出異議。
案例3——柘城縣某電動車摩托車配件批發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案
2024年6月,柘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線索,依法對某電動車摩托車配件批發部進行現場調查,2024年6月14日,柘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柘市監罰告〔2024〕0316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也未提出陳述、申辯事項。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柘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銷售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40元;給予罰款1700元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結果未提出異議。
案例4——民權縣某電動車門市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民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某電動車門市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與該車合格證圖案標識對比不一致,鞍座加長并加裝靠背,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標準,依法對某電動車門市部進行現場調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事項。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民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并返廠做技術處理,給予罰款計3597元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結果未提出異議。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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