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嘉興市市場監管局全面開展“鐵拳”“執法亮劍護民”行動,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深入開展執法打擊,查辦了一批重點違法案件。現公布2024年第三批“鐵拳”“亮劍”行動典型案例。
1.南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7月31日,南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間在青團社APP以公司的名義發布“在家賺錢/后期制作兼職/小白可學/需電腦”和“在家賺錢/招0基礎剪輯學徒/在家學技能/需電腦”2個課程廣告。上述2個課程廣告中均有“本機構對接各大商家,每天單量充足過剩”和“也可按月給商家做,可副業專為線下影視傳媒公司剪輯,月工資8k-12k起步”內容,與當事人當時僅有1個對接商家且沒有線下渠道的實際情況不符。上述2個廣告的點擊量為71人,廣告費用1562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2.秀洲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上加油站銷售不合格船用燃油案
2024年9月20日,秀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秀洲區某水上加油站銷售不合格船用燃油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于2024年4月1日從某石化有限公司采購“-35號車用柴油”(Ⅵ)66噸,采購單價為6.384元/升。當事人將上述柴油銷售給水上船舶和汽車運輸公司。依據《浙江省船用燃料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對涉案油品進行檢測,“運動黏度(40℃)”項目的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給水上船舶的數量為11358.83升,違法經營額74945.54元,違法所得2430.77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3.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廚房用品經營部銷售不合格灶具案
2024年8月19日,嘉善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廚房用品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灶具案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間從生產商朱某處購入各類猛火灶等產品共188168元,上述猛火灶均無熄火保護裝置、無廠名廠址,不符合《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標準》GB35848-2018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將上述產品放在其位于嘉善縣魏塘街道嘉善商城日用工業品B區的經營場所并加價對外銷售。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猛火灶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4.平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羽絨服案
2024年9月12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李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羽絨服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1日,平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平湖市鐘埭街道某倉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涉嫌侵犯注冊商標“THE NORTH FACE”羽絨服共11024件,涉案羽絨服左胸、后背標有“TRE NOETH HACE”標識。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羽絨服購進憑證和銷售價格,經平湖市價格認證中心對上述羽絨服進行價格認定,當事人違法貨值金額為88192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5.海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機械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安裝特種設備案
2024年8月6日,海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機械有限公司使用未經許可安裝塔式起重機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0日,海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場地中有一臺安裝好的塔式起重機,現場該公司無法提供上述塔式起重機的檢驗合格證明。2024年3月2日,當事人因裝卸貨物需要,在未取得特種設備安裝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上述場地上安裝了塔式起重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6.海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9月20日,海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的食用淀粉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1月24日分5批次共生產食用淀粉170箱,共計224千克。上述淀粉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淀粉已銷售完,貨值金額541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7.桐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服飾店虛假宣傳案
2024年8月16日,桐鄉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服飾店對商品的性能、質量作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抖音平臺開設網店從事女裝銷售的經營活動,2023年10月12日當事人上架了一款假三件套針織女衫,在未經法定機構對纖維含量檢測的情況下,當事人宣稱該款針織女衫:“面料材質:腈綸,羊駝毛;面料材質成分含量:29%及以下”。2024年3月12日,桐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上述針織女衫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為纖維含量:腈綸66%,錦綸34%。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8.嘉興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分局查處某修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6日,嘉興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分局依法對某修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于2023年從他人處購進2輛規格型號為TDT2031Z的電動自行車,置于經營場所內對外銷售,銷售價格2600元/輛。2024年6月12日,經抽檢,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與蓄電池”項目: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大于30mm,且晃動,單項結論不符合。根據《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4年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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