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9月,年過七旬的消費者李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江陰市消保委長涇分會投訴,反映其一星期前在長涇鎮某手機專賣店購買手機時,銷售員誤導消費者,把榮耀品牌手機當作華為手機推銷給顧客,在消費者發現后要求退貨時,商家要求消費者承擔新手機激活后的損失費300元,李女士表示不接受,雙方交涉未果,遂前來消保委求助,希望退貨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長涇分會的工作人員在接到李女士的投訴后,立即與投訴雙方取得了聯系,以便詳細了解事件的具體情況。據調查,李女士原本有意購買一款華為品牌的手機。在店內,銷售人員在介紹產品時,其表述不夠明確且帶有傾向性,加之李女士對電子產品了解有限,聽信了銷售人員的介紹,她當場決定購買并激活了一款榮耀品牌的手機。直至回家后,在家人的提示下,李女士才意識到購買了錯誤的產品。
長涇分會工作人員指出,根據《消法》相關法規,消費者具有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消費者購機前已經提出要購買華為手機,商家應該尊重消費者的選擇,并且應該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不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家負責人當即對李女士表達了歉意,并同意李女士提出的退機及退還全額購機款的訴求,李女士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本案中,手機店銷售員為推銷某款產品,在推薦過程中混淆概念,含糊其辭,沒有盡到經營者應盡義務,導致消費者誤信誤購,從而產生消費糾紛,影響商家信譽。
同時消保委工作人員也提醒廣大老年消費者:在選購手機及其他電子產品時,建議邀請具備相關知識的親朋好友一同前往,以便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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