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貴州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活動,綜合運用市場監管工具箱,實施有力打擊整治,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化解和防范市場風險,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截至2024年9月底,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各類民生領域案件8599件,移送司法機關56件,涉案總值4771.48萬元。現將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修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貴州某某加油站破壞燃油加油機準確度案
2024年4月2日,修文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貴州某某加油站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通過在其加油站后臺計算機中安裝控制程序,對其在用的6臺燃油加油機的計量準確度進行人為控制,該控制程序經檢測機構測試,結論為該程序具有修改加油機計量數據和修改稅控數據的功能,為作弊程序。當事人使用上述作弊程序破壞了燃油加油機的計量準確度,共加油227862.71升,獲加油款共計182.06萬元,違法所得182.06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違法行為,修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綏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加油站破壞加油機鉛封和擅自改動加油機案
2024年6月13日,綏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開展加油機作弊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某某加油站正在使用的1臺加油機(加油槍2把)所對應的計控主板上未見法定檢定機構施加的鉛封。
經查,在2023年9月29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間,當事人對該臺涉案加油機的鉛封進行破壞后,通過安裝控制軟件改變加油機計量準確度并實施了計量作弊行為,其違法所得61.04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構成破壞計量器具鉛(簽)封,擅自改動燃油加油機違法行為,綏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黎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黎平縣某車行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27日,黎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黎平縣某車行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更改電池類型進行銷售(將鋰電池更改成鉛酸電池),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電動自行車》規則要求,電動自行車電池類型的改變屬于重大變化,無法在原證書基礎上申請證書擴展或變更,須重新申請認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黎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盤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盤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1日,盤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盤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電動自行車組織抽樣檢驗,《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尺寸限值、蓄電池防篡改、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5-2022,被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盤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盤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盤州市某牛肉館侵害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案
2024年7月23日,盤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輿情反映線索對當事人盤州市某牛肉館進行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和隨機走訪消費者,發現當事人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配制蔬菜拼盤、餐巾紙、包裝餐具到餐桌上用于顧客消費,提供過程中沒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進行自主選擇,侵害了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的違法行為,盤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龍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龍里分公司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2024年7月18日,龍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某某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龍里分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北京華聯龍里店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標價與實際銷售價格不相符,貨架上實物標價簽零售價格為69.9元/瓶,消費者購買結算時實際結算價格為99元/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違法行為,龍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惠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貴州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未經許可從事液氧充裝和未按規定充裝氣瓶案
2023年10月13日,惠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貴州某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液氧充裝,且充裝時未嚴格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未經許可從事液氧充裝和未按規定充裝氣瓶的違法行為,惠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合作方貴州某某工業氣體銷售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惠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線索移交惠水縣應急管理局處理。
案例八:大方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大方縣某某超市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4年6月3日,大方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大方派出所的電話反映,稱有未成年人在當事人大方縣某某超市購買白酒飲用后致人住院搶救,大方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隨即對當事人大方縣某某超市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大方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烏當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烏當區某中心小學食堂生產經營生物毒素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3日,烏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烏當區某鎮中心小學食堂生產經營的自制油炸花生米進行抽樣送檢。
經查,當事人購進花生米后,通過油炸制成“自制油炸花生米”供食堂早餐食用。2024年6月12日,經貴州博聯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上述自制油炸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已構成生產經營生物毒素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烏當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仁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貴州省仁懷市某游樂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3月21日,仁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貴州省仁懷市某游樂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的特種設備“高空飛翔”大型游樂設施發生故障。
經查,2024年3月10日及2024年3月19日,當事人發現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高空飛翔”大型游樂設施產生異響,存在安全隱患。當事人在兩次聯系維修人員對該臺設備進行維修且未消除該臺設備的事故隱患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該設備進行經營活動。2024年3月21日,該臺設備在使用時發生故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使用未消除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仁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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