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河區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為保障全區餐飲安全和消費者身體健康,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監督抽檢發現五家餐飲經營單位不合格,主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將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天津市寧河區林燕金小吃
餐(飲)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4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譜尼測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FSAY3PPM1425448F6),報告顯示天津市寧河區林燕金小吃店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4-04-18)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核查,天津市寧河區林燕金小吃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對其責令改正,給與警告。該餐飲店已落實整改措施,餐具后續送檢已合格。
天津市寧河區馬連豐牛肉板面店
餐(飲)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華標(天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HB2411730233),報告顯示天津市寧河區馬連豐牛肉板面店使用的盤子(消毒日期:2024-04-22)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核查,天津市寧河區馬連豐牛肉板面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對其責令改正,給與警告。該餐飲店已落實整改措施,餐具后續送檢后已合格。
天津市寧河區李建業小吃店
餐(飲)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天津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Ng:24Z00453)報告顯示天津市寧河區李建業小吃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消毒日期:2024-04-22)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核查,天津市寧河區李建業小吃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對其責令改正,給與警告。該餐飲店已落實整改措施,餐具后續送檢已合格。
天津市寧河區小兵小吃部
餐(飲)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華標(天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Q:HB2411730234),報告顯示天津市寧河區小兵小吃部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4-04-22)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5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現場未發現不合格批次碗。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及復檢申請。
經核查,天津市寧河區小兵小吃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對其責令改正,給與警告。該餐飲店已落實整改措施,餐具后續送檢已合格。
天津市寧河區徐小東小吃鋪
餐(飲)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華標(天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HB2411730232),報告顯示天津市寧河區徐小東小吃鋪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4-04-22)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核查,天津市寧河區徐小東小吃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對其責令改正,給與警告。該餐飲店已落實整改措施,餐具后續送檢已合格。
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此鄭重提醒全區各餐飲經營單位,務必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提升餐飲安全自律水平,規范餐飲管理行為,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未來,我局將持續聚焦問題導向,加大對餐飲單位的抽檢頻次與力度,堅決守護食品安全底線,讓人民群眾吃得安心、用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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