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山東省夏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1.11.30。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1.11.30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對夏津縣香趙莊彩青商店銷售的2021年9月29日購進的“花椰菜”進行抽樣,并委托山東潤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驗,2021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編號:RD2109S33769《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報告顯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前期處置情況
2021年10月20日,夏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對夏津縣香趙莊彩青商店下達了(□停止生產;√停止銷售;□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的通知,并立案展開調查。
二、復檢異議情況
2021年10月20日,夏津縣香趙莊彩青商店收到檢驗報告,該公司對檢驗結果(□申請復檢;□提出異議;√無異議不申請復檢;□尚在復檢/異議期內)。
三、調查查處情況
經過調查,2021年9月29日,當事人夏津縣香趙莊彩青商店在位于夏津縣文化路便民市場中夏津縣孟慶水蔬菜鋪購進,共計購進“花椰菜”25kg,單價4.4元/kg。購進的“花椰菜”全部按購進價格搞促銷銷售,未獲利。當事人現場僅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購進單據1份,未能提供出該批次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和產地證明。
2021年11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經與供貨商聯系,在位于夏津縣開發區中貿市場D-01號攤位處,對供貨商孟慶水進行了詢問調查。孟慶水承認夏津縣香趙莊彩青商店銷售的“花椰菜”是在我處購進,現場提供了《食品農產品批發(集貿)市場經營者進(銷)貨憑證(一票通)》單據1份。現場提供《產地證明》、《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原件1份,產地證明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中產地:聊城市東昌府區,生產者:張福泉,聯系方式:13287528883。收貨人:張娜,電話:15966286583。該抽檢批次食用農產品“花椰菜”從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蔬菜批發張福泉處購進。
當事人在購進該抽檢批次“花椰菜”時,當事人進貨時索要了供貨商資質證件、進貨票據,沒有完全履行進貨查驗制度;該抽檢批次“花椰菜”經山東潤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按照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要求“花椰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構成銷售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提供證據,違法銷售的涉案產品數量不大,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縣經濟發展程度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的”的情況,綜合整個案件考量,建議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壹拾元整;2.罰款伍仟元整。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對夏津縣香趙莊鎮和新超市銷售的2021年8月26日購進的“豇豆”和8月23日購進的“花生米”進行抽樣,并委托山東眾合天成檢驗有限公司進行檢驗,2021年9月27日我局收到編號:ZZF10829/030《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9月27日我局收到編號:ZZF10829/067《檢驗報告》,報告顯示“黃曲霉毒素B1” 項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前期處置情況
2021年9月27日,夏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對夏津縣香趙莊鎮和新超市下達了(□停止生產;√停止銷售;□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的通知,并立案展開調查。
二、復檢異議情況
2021年9月27日,夏津縣香趙莊鎮和新超市收到檢驗報告,該公司對檢驗結果(□申請復檢;□提出異議;√無異議不申請復檢;□尚在復檢/異議期內)。
三、調查查處情況
經過調查,2021年8月26日,當事人夏津縣香趙莊鎮和新超市王合新在夏津縣本旺蔬菜經營店購進數量“豇豆”5公斤,購進價格6元/公斤。以8元/公斤售出,貨值40元,上述產品全部銷售。現場檢查時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出該批次供貨商資質證件、進貨票據、合格證明。在2021年9月28日詢問情況時向執法人員提供,“豇豆”進貨單據一票通1份(購進日期2021年8月27日,與檢驗報告中購進日期不一致)、產地證明、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原件1份,產地證明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中產地:聊城市東昌府區許營鎮河東新村,生產者:趙萬春,身份證號碼:372501197309213815,聯系方式:13061513211。購貨人:周懷生,電話:13034541926。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021年10月9日執法人員經與供貨商聯系,在位于夏津縣開發區中貿市場A2117-118號的本旺蔬菜店,負責人許秀云進行了詢問調查。許秀云承認夏津縣香趙莊鎮和新超市銷售的“豇豆”是在此處購進。現場提供給執法人員,該店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負責人身份證1份。夏津縣香趙莊鎮和新超市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向本旺蔬菜店索取產地證明、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原件1份。“豇豆”銷售單據“一票通”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021年8月10日,當事人夏津縣香趙莊鎮和新超市王合新在夏津縣萬新手工墜面店購進數量“花生米”10公斤,購進價格10元/公斤,以12元/公斤售出,貨值120元,上述產品全部銷售。現場檢查時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出該批次供貨商資質證件、進貨票據、合格證明。在2021年9月28日詢問情況時向執法人員提供“花生米”一票通單據1份(花生米購進日期:2021年8月10日,與檢驗報告中購進日期不一致),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2021年10月8日執法人員經與供貨商聯系,在位于夏津縣銀城街道文化路便民市場商B9號的萬新手工墜面店,負責人李萬鑫進行了問詢調查。李萬新承認夏津縣香趙莊鎮和新超市銷售的“花生米”是在此處購進,并提供了銷售單據“一票通”1份。銷售的“花生米”是從東關小集上農戶手中購進,不能提供進貨憑證。夏津縣萬新手工墜面店向執法人員提供該處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當事人在購進該抽檢批次“豇豆”和“花生米”時,沒有完全履行進貨查驗制度;該抽檢批次“豇豆”,“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和該抽檢批次“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1” 項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豇豆”和“黃曲霉毒素B1” 項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花生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構成銷售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提供證據,違法銷售的涉案產品數量不大,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縣經濟發展程度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的”的情況,綜合整個案件考量,建議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壹佰陸拾元整;2.罰款伍仟元整。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對夏津縣福琳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2021年8月26日購進的“長豆角(豇豆)”進行抽樣,并委托山東眾合天成檢驗有限公司進行檢驗,2021年9月27日我局收到編號:ZZF10829/031《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要求(標準要求≤0.05mg/kg,檢測結果0.075 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前期處置情況
2021年9月27日,夏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對夏津縣福琳商貿有限公司下達了(□停止生產;√停止銷售;□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的通知,并立案展開調查。
二、復檢異議情況
2021年9月27日,夏津縣福琳商貿有限公司收到檢驗報告,該公司對檢驗結果(□申請復檢;□提出異議;√無異議不申請復檢;□尚在復檢/異議期內)。
三、調查查處情況
經過調查,當事人抽檢批次的長豆角(豇豆)食用農產品是2021年8月26日從聊城經濟開發區匯通蔬菜批發部購進的。長豆角(豇豆)購進5公斤,購進價格是6.00元/公斤,以6.58元/公斤售出,貨值32.90元,截至現場檢查已經全部售出;當事人在購進該抽檢批次“長豆角(豇豆)”時,當事人進貨時索要了供貨商資質證件、進貨票據,沒有完全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在我局調查時提供了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中產地是河南省安陽市內黃縣后河鎮后河村;生產者任國明,身份證號碼:410527199001145151;聯系方式:18737208388。收貨人:張宗杰。該抽檢批次“長豆角(豇豆)”經山東眾合天成檢驗有限公司按照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自2021年9月27日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該檢驗結果沒有向本局提出異議;當事人銷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當事人銷售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要求“長豆角(豇豆)”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構成銷售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提供證據,違法銷售的涉案產品數量不大,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縣經濟發展程度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的”的情況,綜合整個案件考量,建議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叁拾貳元玖角整;2.罰款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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