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餐飲業食品安全大檢查專項整治通報。
通報稱,為了防控餐飲環節風險隱患,嚴懲違法違規行為,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平谷區餐飲門店進行餐飲業食品安全大檢查專項督導和檢查,近期餐飲單位違法行為處置情況如下:
一、北京劉二偉面館(北京劉二偉面館)
當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二、北京博興源面館(北京博興源面館)
當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三、北京于曉明民俗餐廳(北京于曉明民俗餐廳)
當事人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四、北京紅發香面餐飲有限公司(北京紅發香面餐飲有限公司)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五、北京藍田山莊民俗餐廳(藍田山莊民俗餐廳)
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六)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六、北京劉記朋飛小吃店(陡子峪肉餅)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七、北京玉華寶利食品店(鹵水豆腐)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八、北京越來躍響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越來躍響餐飲)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九、北京長林小吃店(長林小吃店)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十、北京周勝濤興旺小吃店(河間驢肉館)
當事人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保持清潔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十一、北京偉濤吉祥小吃店(河間驢肉館)
當事人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保持清潔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十二、北京正好小吃店(北京正好小吃店)
當事人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十三、北京玉芹興旺餐飲有限公司(玉芹小吃店)
當事人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從業人員健康證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十四、北京碧霞晶晶飯店(晶晶飯店)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十五、北京萬達隆民俗餐廳(山西紅燒肉刀削面)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十六、北京寶榮科技有限公司(朱豬麻辣燙)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十七、北京天賦騰飛小吃部(中橋早餐店)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十八、北京高山民俗餐廳(北京高山民俗餐廳)
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十九、北京萬園紅食品店(北京萬園紅食品店)
當事人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
二十、北京山水相間餐飲有限公司(山水相間)
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
二十一、北京趙金生民俗餐廳(北京趙金生民俗餐廳)
當事人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
二十二、北京壟上觀湖民俗餐廳(壟上觀湖)
當事人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
二十三、北京雙興民俗餐廳(吊橋人家)
當事人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
二十四、北京李秀利民俗餐廳(北京李秀利民俗餐廳)
當事人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
二十五、北京趙云舉民俗餐廳(北京趙云舉民俗餐廳)
當事人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警告。
二十六、北京徐曉爽民俗餐廳(北京徐曉爽民俗餐廳)
當事人未保持食品原料處理場所環境整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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