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印發
引導自動駕駛技術良好發展和應用
本報訊 (記者 張文禮)12月5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從適用范圍、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等8個方面提出相關舉措,引導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范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
近年來,我國先后出臺系列文件推動自動駕駛技術從研發走向應用。《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35年,我國自動駕駛技術要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將“加強自動駕駛技術研發,形成自主可控完整的產業鏈”作為交通強國建設的重要內容。
隨著人工智能、5G通信、大數據等新技術快速發展,自動駕駛技術在交通運輸領域加快應用,由封閉場地測試到道路測試、由試點示范到商業試運營快速迭代。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紛紛出臺政策,允許自動駕駛汽車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段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物流配送等商業化試運營,且應用規模不斷擴大。
據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當前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的基本要求還不明確,不適應自動駕駛汽車健康有序發展需要,且安全壓力日益增加。為此,交通運輸部在系統梳理部分城市自動駕駛汽車試點示范運營情況和地方管理政策的基礎上,聚焦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影響運輸安全的核心要素,明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基本要求,引導自動駕駛運輸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最大限度防范化解運輸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指南》將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3個層級的自動駕駛汽車納入規范范疇,強調自動駕駛運輸經營應堅持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安全至上、創新驅動的原則,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守正創新、包容開放、有序推進的原則,并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相關應用場景。
圍繞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指南》主要明確了相關經營主體應滿足的經營資質條件,自動駕駛車輛應具備的運營資質條件及車輛保險要求,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隨車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稱“安全員”)的配備標準和相關要求,明確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指南》從鼓勵支持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角度,明確滿足一定要求的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可以使用遠程安全員,且遠程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于1∶3。
圍繞安全保障,《指南》從6個方面進行了明確:在安全生產制度方面,保障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在運輸安全保障方面,指導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做好安全風險源頭管控;在運行狀態信息管理方面,為車輛故障和安全事故調查溯源提供支撐;在車輛動態監控方面,防止違法違規行為引發安全事故;在安全告知方面,提升乘客安全乘車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逃生能力,對乘客進行安全教育;在應急處置方面,針對性地提升自動駕駛經營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圍繞監督管理,《指南》主要明確了日常監督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將運輸服務環節發現的技術問題反饋到自動駕駛車輛設計制造環節,有利于從源頭上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提升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性能。同時,提出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高于《指南》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并強調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地自動駕駛運營服務情況開展檢測。
《中國質量報》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