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浙金罰決字〔2024〕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浙金罰決字〔2024〕4號 |
被處罰當事人 |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 向小微企業客戶轉嫁成本,違規要求客戶承擔抵押評估費;向小微企業客戶轉嫁成本,違規要求客戶承擔抵押登記費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行政處罰決定 | 對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55萬元 |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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