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浙金罰決字〔2024〕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浙金罰決字〔2024〕3號 |
被處罰當事人 | 一、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二、金伊(時任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分行業務部負責人) 三、張超(時任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客戶經理) 四、陳捍武(時任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錢塘新區小微企業專營支行業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五、傅杭生(時任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公司業務五部總經理助理(主持工作)) 六、俞杰(時任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 七、傅堅旻 (時任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行副行長) 八、駱建新(時任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行副行長)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 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不審慎,貸款資金被挪用于歸還項目土地款;固定資產貸款管理不審慎,貸款資金回流后被挪作項目資本金;債權融資計劃業務投前、投后管理不到位;流動資金貸款“三查”不到位,貸款資金回流并長期滯留于借款人賬戶;貸后管理不到位,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于購買理財;貼現資金回流用作存單質押,滾動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虛增存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被挪用于歸還住房按揭貸款或購房;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不審慎;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行政處罰決定 | 一、對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罰款380萬元 二、對金伊警告 三、對張超警告 四、對陳捍武警告 五、對傅杭生警告 六、對俞杰警告 七、對傅堅旻警告 八、對駱建新警告 |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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