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位于深圳的一家沃爾瑪店被消費者舉報“進口啤酒篡改生產日期繼續銷售”,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對沃爾瑪門店進行調查,證實“篡改生產日期”情況屬實。目前,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已對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立案調查,案件尚在取證處理中。
從媒體報道的沃爾瑪方面對“篡改生產日期”一事的解釋看,出現這一問題似為無意之失:這批啤酒來自立陶宛的一家供貨商,“篡改生產日期”問題發生在生產環節,而非沃爾瑪的銷售環節;立陶宛供貨商承認這一批次啤酒存在日期標注錯誤問題,但表示這只是操作失誤。
沃爾瑪的這一解釋顯然不能服眾。從全球范圍看,任何國家都非常重視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產日期標注都有嚴格的規定,立陶宛應該也不例外。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啤酒生產商對生產日期標注問題不會不重視,在員工培訓和管理過程中應當會重點強調,員工處理日期標注時也會非常小心;即使某位員工出現操作失誤,按照企業管理流程,在產品出廠銷售前應有其他環節把關,日期錯標問題也會被發現。幾個流程下來都沒能阻止錯標日期產品進入市場,要么說明該企業管理混亂,要么就是有故意錯標之嫌。而沃爾瑪作為一家全球知名的零售企業,對進銷貨環節應有一套嚴密的管控措施,連供應商生產日期錯標這么嚴重的問題都發現不了,說明其供應鏈管理存在大問題。
生產企業故意錯標生產日期,這并非只是一種猜測,現實中干這種事的還真不少。從2005年6月某品牌“早產奶”(即提前標注牛奶的生產日期)事件開始,之后差不多年年都有“早產”事件發生。因存在保質期標注問題而被監管部門查處的商家,既有華潤萬家、大潤發、永輝等這些國內大牌,也有家樂福、沃爾瑪等這些國際巨頭。

山東青島市民在一商場臨期食品打折促銷區選購食品。 俞方平 攝
我國《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均有關于產品日期標注的條款,要求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存在不標注或人為篡改日期行為的,市場監管部門有權依法對其進行處罰。不過,盡管有法律法規管著,也不斷有商家在這方面栽跟頭。面對前車之鑒,仍有一些后繼者不長記性(或故意或無意)、一錯再錯。何以如此?答案很簡單,為了利益。
按照國家法規要求,標注有保質期的產品尤其是食品,只能在保質期內銷售,過了這個期限便不能再銷售,食品一般要進行回收,然后被銷毀或被當成飼料、肥料等低價值物處理。基于此,商家對待產品保質期都極為慎重,盡可能地在日期問題上實現利益最大化。有了利益動機,一些商家在日期標注上玩貓膩就不難理解了。業內人士透露,在食品領域,提前標注生產日期現象很普遍,幾乎成為一種潛規則——銷售商一般不愿意要存放時間過長的貨,而當銷售旺季供貨量大時,生產廠家一時準備不出符合銷售商日期要求的貨,于是就偷偷將產品提前生產、存放,但標注的生產日期卻是滯后一些時間的日期。這種提前標注生產日期的行為,對生產者而言可算一舉兩得,但從消費者利益角度看,卻是欺詐之舉。既然可以讓產品日期“早產”,那么為了利益,一些企業篡改生產日期,也就成了符合“邏輯”、順勢可為的事了。
當然,違法成本較低,也是一些商家在產品日期問題上屢屢犯事的一個因素。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對日期標注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可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但這對違法企業而言,仍難形成足夠的威懾力。
基于此,要治理這一現象,除了加強監管,建立追責機制,還要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當然,針對企業違法行為背后的利益動機,或可考慮從改變利益損失承擔機制入手,以收治本之效。目前食品流通領域比較通行的一個行規是,預包裝食品剩余1/3保質期的,商家會拒絕進貨,剩余2/3保質期的會被歸為促銷產品,而最終過期的食品則要退還生產廠商,損失概由生產廠商承擔。這種不合理的風險承擔模式,逼迫廠家動起偽造食品生產日期的歪心眼。有專家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應推行一種新機制,規定因食品臨、過期而產生的相關損失由銷售商、生產商共同承擔。同時,扶持第三方企業回收過期食品,對其進行非食品化再利用。解決了后顧之憂,就沒有多少企業愿意冒險玩日期貓膩了。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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