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河北省石家莊市市民鄭先生在一家建材市場花費8000多元購買了一批瓷磚,但到貨后鋪裝時,裝修師傅告訴鄭先生這批瓷磚是處理品。鄭先生給商家打電話,提出退貨要求,遭商家拒絕。鄭先生便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市場監(jiān)管部門執(zhí)法人員進行調查了解到,商家出售瓷磚時已在銷售單上寫明“處理”二字,但鄭先生并未注意到。執(zhí)法人員指出,經營者銷售處理品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未明確告知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最終,商家同意鄭先生退貨。
這一案例提醒消費者,遇到處理品要多加小心。
根據《產品質量法釋義》,處理品是指產品質量未達到規(guī)定的使用性能要求,或者未達到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但是產品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仍然具備使用價值的產品。而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銷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字樣,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如實說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確保消費者知情權。
從上述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看出,處理品雖有一定的瑕疵,但可以在市場上銷售,其前提是要明確告知消費者。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圍繞處理品的消費糾紛經常發(fā)生,這些糾紛并不容易“處理”。這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律法規(guī)中還有“除外”的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guī)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但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和瑕疵做出說明的除外。這兩個“除外”很有“迷惑性”,常常被不良商家拿來當作推卸責任的擋箭牌。
然而,法律上的“除外”并非商家理解的那樣,只簡單標明“處理品”就完事,而是必須告知消費者處理的真實原因及瑕疵為何,更關鍵的一點是,商家的告知必須被消費者接受。文首案例中,雖然商家已在銷售單中寫有“處理”二字,但消費者并未注意到,這是“告而未知”。而從消費者發(fā)現瓷磚為處理品后要求退貨的反應看,他沒有接受這些有瑕疵的處理品的意愿。因此,市場監(jiān)管執(zhí)法人員作出商家承擔退貨責任的判定于法有據。
現實中還存在一種情況,讓依據“除外”規(guī)定處理處理品變得更為復雜。有這樣一個例子:商家因鍵盤某些按鍵不靈而處理銷售電腦,消費者購買后卻發(fā)現電腦硬盤出現質量問題,而商家以已明確告知商品為處理品為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產品瑕疵可能有多處,但商家因并不全知而未(或者全知而不愿)全示,對于這種情況,目前我國法律尚缺乏具體規(guī)定。有法律人士認為,從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看,對于經營者,處理品銷售損失的是一部分得利,而獲得的是成功將處理品售出并獲得部分免責;對消費者來說,損失的是忍受商品瑕疵并讓渡部分權利,獲得的是以較低的價格購買的商品。買賣雙方各有得失,總體上是對等的。因此,應該認為處理品免責僅限于經消費者認可的有瑕疵的部分。
處理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盡管相關法規(guī)已有特殊規(guī)定,但在現實消費過程中仍會遇到諸多不好處理的問題。不過,商家有意混淆促銷商品與處理品概念、不明確告知商品存在瑕疵、以處理品為由一律拒絕“三包”等做法,還是比較容易被發(fā)現,也是比較容易被監(jiān)管的。至于遇到“迷惑性”的問題,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有二:一是仔細詢問查驗商品瑕疵,并索要和保留購物憑證;二是如果搞不清,就干脆別買。不想占便宜,就不會吃大虧。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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