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切實落實特種設備“查風險、除隱患、防事故”整治任務要求,深入開展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為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不斷強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教,充分發揮警示教育震懾作用,現將上半年辦結特種設備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
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
2022年10月28日,執法人員對香坊區某物業公司管理的某小區在用電梯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小區正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經查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處以罰款人民幣3.5萬元。
案例二
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叉車
2023年1月4日,執法人員對通河縣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用1臺叉車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經查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的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的規定,屬于使用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叉車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處以罰款人民幣1萬元。
案例三
使用超期未檢壓力容器
2023年1月16日,執法人員對南崗區某醫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醫院有一臺在用脈動真空滅菌器,正在運行使用,該醫院無法提供有效期內定期檢驗報告,經查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責令該醫院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
案例四
未按規定對充裝的車用氣瓶
實施充裝前后檢查并記錄
2023年2月22日,執法人員對南崗區某能源公司加氣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現場加氣員正在對兩臺車輛的車用氣瓶實施加氣作業,加氣員未對此兩臺車輛進行檢查并記錄,直接對未進行充裝檢查并記錄的車用氣瓶進行了加氣操作,涉嫌未按規定對充裝的車用氣瓶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并記錄。經查實,該公司加氣員直接對未進行充裝檢查并記錄的車用氣瓶進行了加氣操作,未按規定對充裝的車用氣瓶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并記錄。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屬于未按規定對充裝的車用氣瓶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并記錄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五
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即時應答
2023年5月15日,執法人員對平房區某物業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1部電梯的緊急報警裝置未即時應答,現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進行整改。經查實,該公司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即時應答的行為違反了《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五款相關規定,構成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即時應答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和《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予以處罰:(二)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即時應答、視頻監控設施未有效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責令該物業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
案例六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機械
2023年6月24日,執法人員對香坊區某電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有1臺10噸橋式起重機械于2020年9月7日進行首次檢驗,2021年10月8日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下次檢驗日期為2022年9月,經查實,該公司使用該臺橋式起重機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構成違法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橋式起重機械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責令改正,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來源:哈爾濱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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