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內蒙古赤峰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突出問題,聚焦關系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涉及民生的違法案件,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全力打造赤峰市場監管執法為民“鐵拳”品牌。現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元寶山區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3年3月22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元寶山區某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醬油、五花腸、酸菜等食品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問題違法行為。2023年5月15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過期食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查處翁牛特旗某臺球俱樂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案
2023年2月28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對翁牛特旗某臺球俱樂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臺球俱樂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的行為。2023年4月27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32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林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林西縣某蔬菜商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4月20日,林西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林西縣某蔬菜商店抽檢并委托內蒙古博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驗,2023年5月19日,內蒙古博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8月14日,林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2525元的行政處罰。
四、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赤峰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17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赤峰市公安局元寶山區分局移送案件線索通知書,稱赤峰某商貿有限公司涉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腎寶片。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5月24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林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林西縣某快餐店生產經營食品時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案
2023年4月20日,林西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林西縣某快餐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店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生產經營食品時,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當事人在2023年4月27日前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生產經營食品時,仍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構成了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生產經營食品時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的違法行為。2023年7月12日,林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8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業店銷售進口的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3年9月21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對巴林右旗某酒業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貨架上擺放的正在銷售的進口紅酒無中文標簽。當事人經營銷售進口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2023年10月16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進口無中文標簽的紅酒3瓶,罰款5100元的行政處罰。
七、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查處內蒙古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牛板筋案
2023年1月13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接到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案件線索交辦通知書,稱舉報人在某購物中心購買的2袋內蒙古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牛板筋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產品脂肪含量實測值為7.2g/100g與產品外包裝所標示的脂肪含量1.2g/100g含量不符。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委托2家檢測機構對該產品進行檢測,兩次檢驗結果均與外包裝標簽標明的脂肪含量值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牛板筋的行為。2023年7月4日,翁牛特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牛板筋5袋,罰沒7004元的行政處罰。
八、林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林西縣某診所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3年3月14日,林西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林西縣某診所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診所銷售的“阿莫西林膠囊”“頭孢氨芐甲氧芐啶膠囊”“羅紅霉素膠囊”無購貨發票及藥品清單,負責人不能提供供貨企業的合法資質。經查該負責人從其他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無合法的經營資質的非法渠道購進藥品進行銷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構成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4月14日,林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罰沒1976元的行政處罰。
九、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內蒙古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制作發布未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案
2023年4月3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松山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線索的函,稱當事人在“美團”平臺上制作發布未經審查的醫療廣告。經查,當事人與赤峰某健康管理咨詢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廣告制作發布合同。當事人通過“美團”平臺為赤峰某健康管理咨詢顧問有限公司發布醫療廣告,內容為半永久紋眉、外切祛眼袋、嗨體熊貓眼周、淡化妊娠紋等,收取廣告制作費用1000元,發布前未辦理廣告審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構成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違法行為。2023年5月8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沒3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物業公司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能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案
2023年12月6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對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小區17號樓二單元電梯的緊急報警裝置無法與值班人員取得聯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2023年12月15日,巴林右旗市場監管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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