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推進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動,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維護廣大師生“舌尖上的安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震懾和教育作用,督促食品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現公布3起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新余市渝水區某幼兒園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4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新余市渝水區某幼兒園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廚房操作臺上有一壺已開封使用且超過保質期的恒順?中華老字號恒順陳醋,截至當日已超過保質期95天。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
2.仙女湖區某便利超市店(江西某學院校內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仙女湖區某便利超市店經營的優質天然飲用水(由江西某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10月08日生產)進行監督抽檢。該樣品經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
3.新余高新區某百貨店(江西新余某技工學校校內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9日,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當事人經營的山泉包裝飲用(天然)水(由宜春市某有限公司2023年10月6日生產)進行監督抽檢。該樣品經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
校園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學校教學秩序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下一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強對校園及周邊食品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加強執法稽查,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辦一起,震懾一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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