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法查處各類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有力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效凈化全市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為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震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現將“鐵拳”行動(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澄江街道某餐飲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11月14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餓了么”平臺經營店鋪“叫了只炸雞(萬達店)”,店鋪頭像圖標圖片是與注冊商標“小雞圖像圖片”相同的圖形。當事人未能提供注冊商標“小雞圖像圖片”的授權。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2023年2月15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案后回查,該餐飲店已修改了“餓了么”平臺店鋪頭像。
案例二: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周莊某汽修廠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2023年3月24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至該汽修廠現場檢查,發現該汽修廠銷售的雨刮片外包裝盒上印有“P·P·P專利合成保護膜”等字樣信息,但未發現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信息,經營者現場也未能提供該產品外包裝宣稱的相關專利證明材料。經查,該批雨刮片外包裝上所標注的生產企業和專利均不存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2023年6月2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案后回查,當事人已對經營行為進行了整改規范,完善了進貨查驗制度。
案例三: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文林某建材經營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4月,執法人員根據協查函到當事人營業執照注冊地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多樂士真石漆用于某苑項目,于2023年3月向某苑的工地實際發貨92桶真石漆、24桶內墻涂料。上述真石漆、內墻涂料除部分已使用,留存在某苑工地的產品,經阿克蘇諾貝爾漆油(上海)有限公司鑒定非該公司及關聯公司的產品,為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行為,2023年6月9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案后回查,執法人員向經營戶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理念和法律規定,發放注冊商標權利義務告知書,并簽訂承諾書。
案例四: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華士鎮某百貨超市實施混淆行為案
2023年5月9日,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經營場所內的貨架上發現一款洗衣粉,洗衣粉正面中央及背面右上角均可見“圖片”包裝裝潢。涉案洗衣粉正面包裝以紅藍二色為主色調,正面中心有淺深藍色水滴濺散狀圖形,并有英文字母“QMQ”及“奧女川”文字。其包裝的主色調、文字、圖案以及分布的位置與奧妙品牌洗衣粉包裝裝潢近似,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當事人進貨數量為180袋,進貨單價為8元/袋,已銷售12袋,銷售單價為12元/袋,貨值合計2160元,違法所得為48元。
當事人實施混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2023年8月22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立即下架了涉案產品。
案例五: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長涇某副食店銷售帶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標識商品案
2023年7月6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標識“特種兵THE SPECIAL ARMS”生榨椰子汁的植物蛋白飲料,涉案商品瓶身正面上半部分有一個盾牌形狀的圖案,盾牌中央是“特種兵”三個字,字的下面是“THE SPECIAL ARMS”英文,“特種兵”三個字的上面是7個軍人形象,英文的下面是五個五角星。“特種兵”一詞指執行特殊任務的兵種,擔負著守護國家安全重要職責,使用“特種兵”做商業化宣傳侵犯了特種兵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2023年9月28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案發后,當事人及時將涉案商品做退貨處理。
案例六: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云亭街道某小吃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11月8日,執法人員根據商標權利人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將“沙縣小吃”作為小吃店招牌裝潢使用,其文字圖形與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注冊商標相同,對消費者構成誤導。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2月使用“沙縣小吃”文字圖形作為招牌裝潢使用至案發,當事人無法提供使用的上述文字圖形的注冊商標證和相關許可使用材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11月23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案后回查,當事人已對小吃店裝潢進行整改規范。
案例七: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市某包裝機械有限公司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案
2023年1月4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據投訴舉報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組裝完成的一臺無溶劑復合機電子顯示屏上正運行投訴人擁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400無溶劑復合機、混膠機系統V1.0”軟件,后調查因投訴人提起民事訴訟而中止,并于2024年1月31日重啟調查。經調查并結合當事人提供的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等材料,當事人未經軟件著作權利人許可授權,復制其擁有著作權的貨值金額為30000元軟件/套,當事人將該軟件用于其組裝銷售的無溶劑復合機配套的操作軟件,隨機器贈送使用無單獨定價,故無法查實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侵權行為,2024年3月20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案后回查,當事人已使用其他公司開發的軟件合法用于設備配套使用。
案例八: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陰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9月18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寶馬、采埃孚等品牌汽車配件17種共118件,經商標權利人初步鑒定為侵權產品。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品牌汽車配件的供應商信息及采購記錄,且當事人經營的寶馬、采埃孚等品牌汽車配件經各商標持有人鑒定,均為假冒侵權產品。經江陰市發展改革綜合服務中心對當事人涉案汽車配件進行價格認定,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當事人涉案汽車配件的市場價格合計為57498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2024年2月6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對涉案產品全部予以下架,并主動更換了合法合規的汽車配件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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