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江蘇省鎮江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侵權假冒多發的重點領域,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鐵拳”行動違法案件。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公布一批2024“鐵拳”行動(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京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百貨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1月18日,京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京口區某百貨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銷售的印有“南孚”商標標識的堿性5號電池和7號電池為假冒侵權商品,違法經營額為302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024年4月,京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978粒、罰沒款9072元的行政處罰。
假冒電池產品不僅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更易造成電器設備故障以及環境的污染。本案的查辦,對電池商標侵權違法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切實保障了消費者和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公平的市場經營環境。
案例二
鎮江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錢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1月30日,鎮江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港南路錢某(網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其倉庫內有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DAPHNE”品牌鞋子70雙。經進一步調查,2023年9月當事人購進了上述“DAPHNE”品牌鞋子,貨值總計5625元。經祥田貿易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達芙妮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鑒定上述鞋子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2024年3月29日,鎮江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的行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DAPHNE”鞋子70雙并處罰款5625元的行政處罰。
在市場競爭中,品牌的商標影響著消費者的選擇,也關系著企業的發展。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聚焦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商品,有力打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凈化網絡銷售行業的市場環境,維護了相關品牌的聲譽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句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木門案
2023年12月21日,句容市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舉報,反映在句容某經營部購買標有“兔寶寶”商標的木門涉嫌假冒產品。執法人員立即聯系“兔寶寶”商標持有人進行上門鑒定,確認該木門系假冒產品。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共銷售侵權“兔寶寶”注冊商標木門6扇,貨值3600元,非法所得81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4年3月20日,句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10元,并處人民幣4000元的罰款。經執法人員復查,當事人已不再銷售侵權產品,舉報人和“兔寶寶”商標持有人分別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商標侵權的獲益方僅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損害的卻是廣大消費者和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效應。本案的查處,保護了消費者和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經濟的公平正義,對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經營者,形成了有力威懾。
案例四
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丹陽市某汽配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6月28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某汽配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其經營場所內有標有“
”標記名圖前照燈140只。經北京現代汽車有限公司委托人員現場鑒定為假冒侵權產品。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自2023年6月20日生產了上述標有
標記名圖前照燈140只,成本價為80元/只,擬銷售價為90元/只,未銷售即被查獲。經丹陽市價格認定分局價格認定,其市場零售價合計為252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2024年1月19日,丹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作出沒收侵權產品的名圖前照燈140只,并罰款37800元的行政處罰。
商標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它代表了企業的品質和聲譽,是企業品牌的象征,企業注冊商標的目的就是確保其商標不被盜用、仿冒。本案的查處有效維護了商標注冊企業的合法權益,有助于企業確保其品牌形象的穩定性,增強消費者對其產品的信任和忠誠度,提升其品牌影響力和市場占有率,從而提升市場競爭力并吸引更多的投資,有助于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案例五
潤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煙酒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3月4日,潤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潤州區某煙酒經營部進行現場調查,發現該經營場所有16瓶“洋河”白酒在售,其中海之藍6瓶,天之藍4瓶,夢之藍6瓶,該經營部無法提供合法的來源證明。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的打假人員現場鑒定,上述白酒并非該公司生產的商品,系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通過核算侵權白酒的違法經營額共計478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屬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2024年3月29日,潤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的白酒共16瓶,罰款4780元的行政處罰。
商標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是品牌形象和商業信譽的重要載體,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嚴重損害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辦充分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營造公平營商環境和放心消費市場的決心。
案例六
鎮江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大港某珠寶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Cartier手鐲案
2023年12月4日,鎮江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線索,依法對鎮江新區大港某珠寶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給投訴人的5個LOVE系列玫瑰金Cartier手鐲是通過微信向陳某某訂購。經上海精萃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鑒定,涉案的5枚LOVE系列玫瑰金的Cartier手鐲均為1:1高仿品。當事人在未取得銷售Cartier品牌珠寶的相關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同時明知出售的Cartier手鐲為高仿制品,仍將5枚涉案高仿Cartier手鐲銷售給投訴人,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涉案貨值金額90000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已涉嫌犯罪,2024年1月2日,鎮江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隨著生活水平越來越高,消費者購買高檔奢侈品的熱情逐漸高漲,流通領域也衍生出一批高仿制假、二手倒賣的灰色產業。本案對當事人所出售的商品的來源、數量、價格以及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綜合認定,并將相關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有力推進商標侵權類案件的行刑銜接,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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