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街市場監管所接到群眾投訴稱:“2022年5月21日,向張掖市甘州區某健身服務會所付款698元,辦理了1張健身卡,5月26日開卡時健身中心工作人員稱無投訴人信息,拒絕了投訴人的開卡要求,投訴人認為不合理遂提出退款要求遭拒后,請求轄區市場監管所處理,維護其合法權益。”6月1日,西街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
調解中,健身服務會所負責人稱,投訴人在辦理健身卡時已與健身會所簽訂格式合同,投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開卡接受服務,如執意要求退卡,則應承擔相應損失。至于健身會所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的誤會,可以賠禮道歉,拒絕了投訴人全額退款的訴求。
了解以上詳情后,張掖市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西街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告知健身服務會所負責人預先收取投訴人辦卡費用,已經涉嫌違法了國家法律規定,如拒不退款將會引發司法糾紛,承擔不利后果。經西街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的法律普及后,健身服務會所負責人現場向投訴人退還了全額費用,得到了投訴人的諒解,糾紛圓滿化解。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以上規定,健身服務會所與投訴人簽訂的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西街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及時、準確普及法律規定,降低了行政成本,免除了雙方訴訟之苦,為消費者快速高效解決糾紛,樹立了部門良好形象。
如今,隨著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有關預付卡消費的投訴日漸增多,集中在洗車、健身、美容、教育等行業,其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商家在沒有提前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關門停業;二是商家更換法人,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轉讓時的債權債務關系;三是預付卡在有限期內被告知停止使用等。
為此,張掖市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預付式消費時,一要認真查證商家的經營資質情況,確保其有正規的經營資格,同時要仔細查看是否到本地商務部門辦理預付卡備案登記,盡量選擇信譽度高、規模大的商家,降低消費風險。二要盡量選擇時間短、金額小的卡種,與經營者簽訂詳細的書面合同,對服務內容、標準、期限或次數、服務地點、服務費用的收取以及折扣、優惠額度的計算方法、消費者轉讓卡的限制條件、退費相關手續、各自的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的約定。三要索要發票,保留相關協議,以便糾紛發生時提供證據,維護自身利益。四要在發生糾紛時及時與經營者協商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供稿:甘肅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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