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市場監管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6期)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的《關于17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0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蔬菜和1批次不合格餐具,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鹽城雨潤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鹽城雨潤發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韭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鹽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當事人鹽城雨潤發商貿有限公司,并對該公司實施現場檢查和調查。經查,該公司從鹽城市亭湖區環科城趙標蔬菜批發部購進韭菜19.5公斤,貨值61.62元,由于該批韭菜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實際召回。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由于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韭菜時已按要求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主動配合調查,無主觀故意,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進行自查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給予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二、鹽城市鹽南高新區治肉大師餐飲店使用的小碗(自行消毒餐飲具)
(一)抽檢基本情況。鹽城市鹽南高新區治肉大師餐飲店使用的小碗(自行消毒餐飲具),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鹽城市鹽南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當事人鹽城市鹽南高新區治肉大師餐飲店,并對該餐飲店實施現場檢查和調查。經查,該餐飲店在經營過程中,向顧客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小碗,當事人對此事供認不諱。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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