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秦海峰
近年來,不少消費者發現,要想在一些網絡平臺消費,需要購買各平臺自己開發的虛擬幣,然后再通過這些所謂的“幣”,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這幾乎成為行業慣例。隨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線上消費,平臺的“幣”也變得五花八門。這些“幣”往往只能在平臺內部使用,有的甚至連在同一平臺內購買商品時,也會受到限制。可一旦消費者不想消費需要退款時,卻困難重重。網絡平臺會以“協議規定”“已過期限”“手機不支持”等借口,以返“幣”代替退款。“不退款只返幣”的做法引發眾多投訴,投訴對象涉及眾多知名網絡平臺。
山西省臨汾市市場監管局提示:
“不退款只返幣”現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涉及消費者數量多、維權標的大,不是一個小問題。
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網絡平臺在未能提供服務、未能履約的情況下“不退款只返幣”,明顯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返幣實質上等于為消費者強制辦理購幣交易,對消費者不公平,屬于霸王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消費者向網絡平臺申請退款,即等于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網絡平臺應承擔退款責任。消費者在與網絡平臺發生爭議時,首先要與經營者進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情況下,應向經營者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盡可能減少自身損失。

羅 琪 作
《中國質量報》【教你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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