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案情簡介
市民余女士反映自己給孩子報名了開發區某美術培訓機構課程,但由于孩子轉學,就在8月底辦理了退費手續,辦理手續時商家稱45天后把孩子的學費退還到賬,可一直未退款。自己聯系校區負責人多次,仍未落實退費。余女士希望協調商家盡快為其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開發區消費者協會在接到群眾反映問題后,隨即向當事雙方了解相關情況。商家表示因店面關閉后還有很多相關事務需處理,暫無法進行退款業務,讓余女士等待,并沒有告知退款時間。該商家存在對消費者反映問題處理不及時的情況。開發區消費者協會對商家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告知商家對顧客的問題要積極處理。在開發區消費者協會調解下,商家將余女士未消費金額退款,最終妥善解決問題。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和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之規定,工作人員當場指出了商家存在的問題和違法后果,商家表示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意退款,雙方均表示無異議,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案例六
案情簡介
據反映,消費者根據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訂購了民宿房一套。但到達民宿后,店方告知因被其他顧客預訂,無法入住,讓其更換其他房源,消費者不同意更換其他房源,要求退費,商家不同意。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東昌府區消協工作人員調查,發現該民宿同時在網絡平臺上架銷售,本案消費者通過微信預訂房間的同時,其他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下了單。如果民宿經營者在電商平臺違約,會受到平臺處罰。所以,店方要求通過微信訂房的消費者更換房源。經工作人員多次調解,店方同意為消費者退款。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合理費用。本案中,民宿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款。
案例七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份,投訴人在高新區某小區養生減肥私護花費597元進行減肥服務,但至投訴時只進行6次左右服務,當時商家承諾減不掉相應斤數無效退款,聯系商家一直無果,來電人希望協助找到商家并進行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高新區發展保障部接到投訴人反映的問題后,立刻安排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組織投訴人及其他顧客與被投訴人進行現場協商溝通,執法人員當場指明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督促其正視消費者合理訴求并尊重消費者選擇,經過工作人員的耐心勸解,雙方達成和解。經此調解,為30余名群眾退還預付款共計3萬余元。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和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之規定。
工作人員當場指出了商家存在的問題和違法后果,商家表示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意給消費者逐一退款,消費者對工作人員表示感謝。
案例八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份,有兩位外地消費者來到聊城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聲稱自己在濟聊高速服務區上廁所時,被騙購買了8000元的無名中藥粉,回到車上時被同車人詢問,才知上當,消費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又找到聊城市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要求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現場投訴后,工作人員查看了消費者購買的中藥產品,發現無廠家、廠址,聯系方式,外包裝無任何標識標簽,規格為15*10大小的塑料袋裝著,明顯是“三無”產品。因來電人在高速服務區購買產品,沒有購物發票,只有微信交易記錄和一張名片,工作人員根據名片上的電話與被投訴人進行溝通,告知其售賣的產品為不合格產品,如果消費者食用,可能會出現生命危險,并告知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通過協調,被投訴人同意退還7000元費用,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不要隨便購買不明產品,購買藥品一定前往正規門店購買。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經協調,雙方達成協議,最終妥善解決問題。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