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公告(2023年第19期)
近期,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京市食品進行抽檢,其中涉及我區部分企業和經營戶生產經營的不合格食品,現按相關要求,將我局對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的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寧區金太湖食品銷售中心銷售不合格菊花決明子茶的處置情況。經抽樣檢驗,上述產品中霉菌項目不符合GB4789.1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霉菌和酵母計數》(第一法霉菌和酵母平板計數法)要求,其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共銷售該批次菊花決明子茶15袋,112克/袋,共計1.68公斤,單價16.8元/袋,貨值共計25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未完全召回原因:已銷售完畢且無法召回。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拆箱后未能及時封口,敞口置于常溫倉庫保存,梅雨季節空氣潮濕,溫度過高導致。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菊花決明子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罰款10000元。處罰決定書號:寧江市監處罰〔2023〕00638號。
江寧區君盈火鍋經營部經營使用不合格湯碗的處置情況。經抽樣檢驗,上述產品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未召回原因:因湯碗是重復利用的,無法召回。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池水未及時更換導致清洗不徹底。當事人經營使用不合格湯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構成經營使用未洗凈湯碗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1.責令改正;2.警告。處罰決定書號:寧江市監當罰〔2023〕00054號。
南京市江寧區孫二冬水產經營部經營不合格鯽魚(淡水魚)處置情況。經抽樣檢驗,上述產品中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經營戶經營上述產品15公斤,銷售3.37公斤,單價24元/公斤,貨值360元。截至目前,已對產品發出召回公告,因已銷售產品被食用,未有產品召回。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當事人只是一農貿市場攤販,無法控制農產品養殖收獲過程中添加的獸藥,從而無法把控產品內在質量。對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農產品的行為,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1.責令改正采購食用農產品未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的行為;2.警告;3.罰款人民幣300元。處罰決定書號:寧江市監處罰〔2023〕00669號。
南京市江寧區翟文濤農產品經營部經營不合格青椒(辣椒)處置情況。經抽樣檢驗,上述產品中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經營戶經營上述30公斤,銷售6公斤,單價5元/公斤,貨值150元。截至目前,已對產品發出召回公告,因已銷售被食用,未有產品召回。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當事人只是一農貿市場攤販,無法控制農產品種植收獲過程中添加的農藥,從而無法把控產品內在質量。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農產品的行為,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1.責令改正采購食用農產品未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的行為;2.警告;3.罰款人民幣300元。處罰決定書號:寧江市監處罰〔2023〕00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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