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商品過度包裝治理工作,聚焦重點場所、重點商品,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商品過度包裝違法行為。現公布2024年第一批商品過度包裝查辦典型案例。
泰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杜小爍折扣便利店商行銷售包裝空隙率超標茶葉案
2023年10月31日,泰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泰安市泰山區杜小爍折扣便利店商行(以下稱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20日,泰山區市場監管局在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過度包裝的茶葉,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2023年9月26日前改正并下架相關產品;2023年10月10日,在復查中,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日照綠茶,外包裝上標注“凈含量:250g”,包裝層數2層,經手動法現場測量,該款茶葉外包裝盒的長、寬、高平均值為37cm×23cm×9.7cm,包裝空隙率為60.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中有關“單件凈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規定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情形,泰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泰安市市場監管局糾正泰安市美聯旅行社有限公司銷售包裝空隙率超標茶葉的行為
2023年10月19日,泰安市市場監管局對泰安市美聯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經復查,當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19日,泰安市市場監管局在商品過度包裝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經典1983普洱茶禮盒(規則長方體盒裝,凈含量300克,內含3個小包裝,100克/小包裝),經手動法現場測量,該款茶葉外包裝盒的長、寬、高平均值為38.3cm×31.1cm×11.3cm,包裝空隙率為71.0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中有關“單件凈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規定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泰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下架相關產品停止銷售。
肥城市市場監管局糾正肥城市閩溪緣茶行銷售包裝空隙率超標及包裝成本超標茶葉的行為
2023年10月31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對肥城市閩溪緣茶行(以下稱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經復查,當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31日,泰安市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在商品過度包裝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碧螺春”的茶葉禮盒,凈含量/規格:360g(12罐x30克/罐),經手動法現場測量,該款茶葉外包裝盒的長、寬、高平均值為38.5cm×24.0cm×11.7cm,包裝空隙率為56.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中有關“單件凈含量15<Q≤30g,空隙率≤50%”的規定要求。同時,該茶葉禮盒售價169元/盒,經詢問該茶葉禮盒的外包裝盒成本為58元/盒,包裝成本達到產品銷售價格的34.3%,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23350-2021)“4.3生產組織應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的20%。”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肥城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下架相關產品停止銷售。
東平縣市場監管局糾正東平縣御品茶葉店銷售過度包裝的茶葉的行為
2023年10月24日,東平縣市場監管局對東平縣御品茶葉店(以下稱當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經復查,當事人已整改。
2023年10月24日,東平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江山銘品”茗品的茶葉包裝,規格500g/盒(250g×2盒),第一層包裝為紙盒,第二層包裝為外層硬紙盒,包裝層數為2層。經手動法現場測量,該款茶葉外包裝盒的長、寬、高平均值為38cm×28cm×9cm,包裝空隙率為32.1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中有關“單件凈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規定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東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下架相關產品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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